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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本是日常小事,但若忽视安全细节,也可能引发意外纠纷。做客本期《我来帮你忙》节目的嘉宾——七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陆忠安,通过近期调解的一个案例,为大家分析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普及《民法典》中相关的法律法规。
75岁的王老伯(化名)在闵行区某超市购物时,因踩到保洁员随意放置的塑料水果箱盖,不慎滑倒,导致腿部大面积受伤。事发后,王老伯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5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王老伯及女儿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超市赔偿共计8000元。超市方也承认在安全方面存在过错,但以经营困难为由希望降低赔偿金额。
调解员经过调取当天的监控确认,超市保洁员未及时清理通道杂物,导致王老伯摔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陆忠安认为,超市方未能保障环境安全,导致王老伯摔倒受伤应负全部责任;如果保洁员在水果箱盖旁边设置了警示标识,那双方就需要划分主次责任(超市为主、王老伯为次)。另外,王老伯家属提出的共计8000元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也在合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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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过调解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超市一次性赔偿王老伯全部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合计8000元。
陆忠安表示,小事不“小”,安全为要。商家对经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需定期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需提高警惕,注意脚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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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职调解员 陆忠安

封面由AI生成
记者:周宇博
编辑:王礼维(实习)
初审:方佳璐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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