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对象住在一起情投意合,却还没结婚,按以往的说法你们就是“恋爱同居”。
可就在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席话,彻底打破了这个朴素定义,婚前同居被正式认定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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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还明确指出,“精神虐待”属于家庭暴力,这把火直接烧到了很多人最敏感的那根神经。网友炸了锅,男权女权齐上阵,全网齐喊“自己又被针对了”。
11月25日,也正好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主题发布会。
会上由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亲自出面,介绍了如下两个关键信息:婚前同居者也可认定为家庭成员,精神虐待也可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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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直接冲上热搜第一,全网吵翻了天。
一边是女性代表在呐喊:“终于明确精神虐待是家暴了!我们在恋爱期也不是可以随便被Pua的了。”
另一边男网友却炸毛了:“同居也算家庭成员?那是不是以后连她的债我也要还?其中一方作妖一下,我是不是也成罪人了?”这不是一纸认定,而是一场把恋爱同居拉进司法边界的“社会震荡波”。
那么,最高检到底是不是在“立新规”?答案是不是新规,而是旧账重提正式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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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5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已经写明,“共同生活的人”可参照家庭成员处理。最高检这次只是站出来“盖了个章、表了个态”,并非什么新发明。
2019年北大研究生李某案,男女双方为同居状态,男方常年对女方实行精神控制、语言贬损,最终致其自杀,判“虐待罪”成立。
2022年南部某案,女方屡遭长期辱骂、被禁出门、禁异性交友……自杀的两次抢救无效,男方照样因“精神虐待”被判了3年2个月。这不是儿戏,也不是网络口水仗,而是确确实实能判刑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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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觉得这会淡化故意伤害的追责,甚至成了家暴就能“轻处理”。错。大错特错。
我国刑法里根本没有“家庭暴力罪”这个罪名,家庭暴力只是一种描述性标签。法律处理时依旧适用“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或者“侮辱罪”等刑法条款。
不管你是不是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伤害或人身伤害,只要构成轻伤以上,就该担什么罪还是担什么罪。
反倒是因为这次明确了“同居者也是家庭成员”,让原本游离在灰色地带的“恋爱暴力”也终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出手了这说明了方向变了。但问题也不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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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为什么男网友、尤其年轻男性特别抵触?经济责任不清:很多人误以为一旦成为“家庭成员”,是不是意味着要承担配偶式的经济责任?她借的钱、她的债,也要我还?
真相是民法层面,该条认定与财产、债务无关。没登记结婚,就还是“各人自己管自己”。配偶责任必须建立在婚姻登记的前提下。
关键在于“持续性”“侮辱性”以及“严重后果”的出现,比如致抑郁、自残、自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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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法律偏向女性: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结构性问题。目前纳入案例多为男施暴女,一旦宣传口径失衡,就容易让部分男性产生“官方偏爱”的错觉。
这才是最值得重视的地方。司法认定中不分性别,但宣传中如果总是由女性代表发声,确实会影响某些群体的接受度。
我们面对的不是图个“同居”评个身份的问题,而是精神家暴“能不能入法处理”的问题。
精神家暴的本质是在没有肢体暴力的情况下,通过语言控制、人格贬损、社交隔绝等方式,对人心理进行摧残,最终可能导致自我伤害、自杀或人格毁灭。这并不是一个稀有问题,而是越来越频发的社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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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法律突破生理伤害的边界,把精神侵犯拉回法治视野,人民才能有“心灵上的安全保障”。有些伤不流血,但足够致命。
法律正在回应社会关系结构的变化。如今的年轻人同居先于结婚已经是常态,不承认、无视这类亲密关系,就意味着对现实脱节。最高检的表态,其实是司法体系适应新型情感模式的关键一步。
站在国家治理角度,这一认定也具备—部分“侧面响应”的政治信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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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面临的人口结构、青年婚恋焦虑、生育率持续走低等现实,国家不能强推“必须结婚”,但可以通过优化法律保障,去“缓解风险预期”,鼓励合规的亲密关系发展。
不是逼你结婚,而是告诉你你别怕,就算你不结婚,只要你跟人生活在一起,出现了长期伤害和控制,我们也能保护你。这是底线,是兜底,是沉默中的关照。
婚前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员?谁吃亏、谁得利?这不是谁占谁便宜的问题,而是全社会关系法治化、情感生活公民化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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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拆爱情,而是正视现实。
同居不是儿戏,法律启程只为护人心。
如果爱情变成精神战场,那我们确实需要法律撑起遮天伞,保护的是你,是我,是沉默受害者的最后一丝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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