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发改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为预防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约束。这一办法详细列出了27种违规插手干预情形,并建立了登记报告制度,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武器。
![]()
01 明确界限,27种情形被认定为违规
招投标领域是腐败易发高发区,而界定何种行为属于“违规插手干预”一直是监管难点。山西此次出台的办法精准划出了红线,明确了27种属于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形。
这些情形覆盖了招投标的全过程,包括明示或暗示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名义规避招标;通过“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方式虚假招标;非法干涉投标人资格确定或评标中标结果;明示或暗示以串通投标等方式谋取中标等。
办法还特别指出,公职人员违规获取、泄露未公开的项目信息,干扰项目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行为也属于违规插手干预。(办法文件见附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同时明确了界限,区分了违规插手与正常履职行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通过正常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等依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违规插手干预。
02 登记报告,为干预行为装上“警报器”
办法建立了“谁发现、谁登记、谁报告”的原则,要求被插手干预人全面、如实填写登记报告表,并鼓励提供电话、微信、短信、录音、录像等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
根据被插手干预人的不同身份,办法设计了不同的报告路径。如被插手干预人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则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而被插手干预人若为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则应直接填写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这一设计既保护了报告人,也确保了制度的严肃性。
03 保护与惩处并重,让制度长出“牙齿”
办法既保护如实报告者,也严惩违规行为。按规定,被插手干预人如实记录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被插手干预人,对打击报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也规定了责任追究。被插手干预人如果不全面、如实、及时登记和报告,或利用登记报告制度诬陷他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公职人员如果采取授意、胁迫、命令、暗示、唆使等方式,致使被插手干预人不登记报告或不如实及时登记报告的,也将被追责。
纪检监察机关对报告表反映的违规行为及时梳理甄别,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对报告内容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记入公职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04 系统治理,招投标领域监督已成常态
招投标领域系统治理已成为常态。近年来,多地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督力度。如安徽省蚌埠市压实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四川省达州市开展招投标领域系统治理,专班专职推进;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将招投标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列入优化营商环境监督重点内容。
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强,系统整治需要找准着力点。如吉林省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陈瑜指出,要紧盯重点主体精准切入,根据不同主体在招投标链条上的作用,明确重点问题;要聚焦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关键环节强化监督。
重庆市涪陵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方国军建议,治理应聚焦“三个责任”: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监督责任;深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乡村振兴三个易发多发领域;紧盯党员领导干部、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三类重点人员。
山西省这一办法的出台,是招投标领域系统治理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招投标活动监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随着这项新规的实施,山西招投标市场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将对登记报告的情况及时梳理甄别,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不仅是山西,河南、内蒙古等地也出台了类似规定,显示出全国范围内对招投标领域监督的加强。这些措施将共同推动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为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插手干预人是指实施插手干预行为的公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被插手干预人是指插手干预人干预影响的对象,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职人员违反了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或者非法干涉依法应当由经营主体和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事项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主要情形有:
(一)明示或者暗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
(三)明示或者暗示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
(四)明示或者暗示通过“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方式虚假招标。
(五)明示或者暗示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明示或者暗示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或者不招标,或者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实行邀请招标。
(七)非法干涉或者限制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所属地区或所属部门。
(八)为招标人(采购人)指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九)强制具有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十)强制招标人(采购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
(十一)非法限制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十二)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十三)非法干涉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取。
(十四)非法干涉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评审)、中标结果。
(十五)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十六)明示或者暗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
(十七)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出借资质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十八)明示或者暗示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采购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九)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二十)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采购人)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二十一)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二十二)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原材料、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服务等。
(二十三)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采购人)超出合同价进行结算。
(二十四)明示或者暗示逃避行政监督,干扰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督执法检查和处理工作。
(二十五)违规获取、泄露未公开的项目信息。
(二十六)干扰项目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
(二十七)其他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
(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的。
(二)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履行职责需要,通过正常工作渠道向其他部门单位或人员协调、了解有关事项情况的。
(三)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反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和问题,通过正常工作渠道要求核查和反馈情况的。
(四)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为解决有关利害关系人合法诉求通过正常工作渠道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收到群众信访反映、舆情信息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置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群众通过正常工作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
(七)其他依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按照“谁发现、谁登记、谁报告”的原则实施。当发生应当登记报告的情形时,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全面、如实填写《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鼓励被插手干预人在登记报告过程中提供电话、微信、短信、录音、录像等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
第七条被插手干预人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被插手干预人为招标人(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应当填写《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报告表》反映的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及时进行梳理甄别,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对报告内容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受处理情况记入公职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被插手干预人如实记录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被插手干预人,对打击报复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插手干预人存在不全面、如实、及时登记和报告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利用登记报告制度诬陷他人等情形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公职人员采取授意、胁迫、命令、暗示、唆使等方式,致使被插手干预人不登记报告或不如实及时登记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公职人员责任。
第十条未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自行组织的招标或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2日
本文综合整理自公开报道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