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匪式”女反贪局长
郭志玲, 1965年生,1990年进入化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做到副院长,2010年后任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2012年后任化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5年3月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0月,郭志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作为一名反贪局长,郭志玲最忙的不是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她也不屑于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她经常研究的是化州市各单位“一把手”的“含金量”,基本形成郭家权力的生财链:研究职位含金量—接收举报信—“请”当事人到反贪局—向当事人家属制造紧张气氛—通过中间人与当事人家属谈判—按设计流程收钱—放人了事。
郭志玲长期在法院、检察院工作,有着极强的职业反侦查能力。每次收取不义之财,她都是通过中间人与当事人家属谈妥价钱后,再准备一辆无牌小汽车、几个异地购买的二手手机和无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先通过中间人将手机和手机卡送达当事人家属,让当事人家属一切按指令行事。她会精心选取茂化公路化州法院门口路段、茂名市区、广州市区等作为收钱的接洽点,有时在大公路边,有时在公园附近,有时在大酒店附近。她先让中间人开着遮掩得严严实实的无牌小汽车在相关地段溜达,而她本人则在明处通过无实名登记的几个手机卡遥控指挥行车、交钱、收钱。收钱的中间人不知道收到的是什么,送钱的人也完全处于被控制的状态,全程被牵着鼻子走。为了保险起见,有时她还会临时指挥收钱和送钱的车辆变换路线和地点,多走几程路,确保安全。为藏匿赃款,郭志玲用其从农村雇请的小保姆的身份证开户储存巨额存款,在茂名市区某高档小区购买房产两套,用其根本不会开车的老父亲的名字购买一辆路虎汽车,还将钱款转移到其妹的家庭财产中。
积累了20多年法院、检察院工作经验的郭志玲,自恃凭借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纪检监察机关也奈何不了她。然而,她却完全低估了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能力,忘记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浅显道理,终究受到了法律严惩。
来源:尚纪纪言、新粤微闻 信义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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