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关于某小区公共电梯内有人吸烟的投诉引起了南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高度重视。据反映,该行为导致电梯内残留烟味久久不散,严重破坏了居民们的乘梯体验,也损害了小区的整体环境卫生。接报后,执法队立即响应,携手镇爱卫办共治这一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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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至贝港花苑小区,与物业及居委会进行了详细沟通,明确了现场情况。随后,找到了涉事的人员。
还原真相:
通过调取电梯内的监控视频,涉事人在进入电梯前就开始吸烟,且未留意到电梯内醒目的禁烟标志,无意中成为了“违规烟民”。面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他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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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成效: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宣传教育,明确指出在电梯内吸烟不仅违法,还严重影响其他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当事人当即承诺将认真学习控烟条例,今后绝不在电梯内或其他禁烟区域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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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后,执法队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禁止吸烟”标识张贴位置清晰、明显,并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居民的普法宣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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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1.公民个人:
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九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职责: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奉贤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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