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长丰县岗集镇张庙村滥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9日,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电话称,有人在岗集镇张庙村破坏大量树木。经调查,8月10日村民唐某忠和范某才在清理岗集镇张庙村庙北组与庐阳区大杨镇岗西组两村界线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机将村集体树木进行破坏。后经勘查鉴定,现场新旧伐桩数目共计49株,活立木总蓄积11.2552立方米。其中30株伐桩为近期用挖掘机挖掘损毁遗留下的伐桩,破坏的树干还遗留在现场,活立木总蓄积7.0476立方米;另外19株伐桩为早期用锯子砍伐后留下的伐桩,伐桩比较陈旧,活立木总蓄积4.2076立方米。
【调查与处理】
本案处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场破坏新旧伐桩共计49株,活立木总蓄积11.2552立方米,构成了滥伐林木行为,应该按滥伐林木罪立刑事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人唐某忠和范某才在未经过集体同意,擅自将集体树木进行破坏,构成了盗伐林木行为,应该按盗伐林木罪立刑事案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人唐某忠和范某才已通过村集体会议讨论同意,用挖机破坏遗留在现场的30株树木,活立木总蓄积7.0476立方米,构成了滥伐林木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法律分析】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经调查,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唐某忠和范某才已通过村集体会议讨论同意,清理两村界线时要破坏树木,并用挖机破坏树木,破坏的树木还遗留在现场,并未砍伐其他树木,破坏的30株树木,活立木总蓄积7.0476立方米,本案中从现已经查明的情况,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量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再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1、责令30日内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500)3倍的罚款共计10500元(罚款由唐某忠和范某才平均承担)。
【典型的意义】
本案与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的界限:1、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采伐林木,或者虽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2、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适用于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来源: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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