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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精神进彝乡,基层宣讲“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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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太邑彝族乡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举行,邀请市委宣讲团成员、市委党校助理讲师杨珩作专题授课。


报告会上,杨珩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主题,围绕准确把握“十五五”规划建议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全面理解“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凝聚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等四个方面进行深入讲解。


宣讲紧扣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核心要义,并结合基层工作特点、民族地区发展规律与太邑乡重点工作需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政策要点、用鲜活务实的视角阐释实践路径、用贴合基层的案例破解理解难点。

宣讲过程中,干部职工们聚精会神,认真聆听,现场学习氛围浓厚热烈。



下一步,太邑乡将持续深化对全会精神的学习领会,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统筹基层治理、推进乡村振兴、盘活文旅资源、服务群众民生的具体思路和实干举措,以理论武装赋能全乡高质量发展,让全会精神在太邑乡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太邑乡全体干部职工,各村党总支书记(主任)及相关负责人参加宣讲报告会。

记者:韩玉婷 杨振飞

编辑:杨润婷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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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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