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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学研 | 刑事审判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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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1年以来,辽宁高院创新实施“审学研”一体化机制,着力解决审判执行领域领军人才短缺、理论研究水平不高、教育培训较弱等问题,构建“以调研促培训,以培训促审判,选育管用一体推进”的高层次审判人才闭环培养模式,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截至目前,辽宁高院已培养8期40名“审学研”学员,前7期学员返岗后在继续坚持理论研究。本期刊发由第6期“审学研”学员金一撰写,刊登在2025年第21期《人民司法》杂志的文章《刑事审判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路径研究——以L省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数据为样本》。


刑事审判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路径研究

——以L省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数据为样本

文 / 金一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做好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长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党和政府要始终关心各族少年儿童,努力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味重惩绝非解决之道,源头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战略高度,推动修改、制定一系列涉未成年人法律。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是当前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刑事审判作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抓手之一,关乎社会公正和司法权威,必须充分发挥和不断延伸审判职能,综合施策以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审判部门将同全社会一道,共同肩负起防治职责,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一片法治晴空。


01

L省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1.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及趋势。2020年至2025年5月,L省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共判处未成年罪犯3263人,占判处全部罪犯人数的1.32%。其中,2020年判处未成年罪犯660人,占同期判处罪犯总数的1.6%;至2022年,人数和占比均逐年下降;2023年开始上升,判处未成年罪犯537人,占比1.21%;2024年判处未成年罪犯升至711人,占比1.29%;2025年前5个月,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已达441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2.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从刑罚适用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重刑适用方面,2020年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61人,占所有未成年罪犯的9.24%;2021年41人,有所下降;2022年后持续上升,2023年升至62人,2024年降至28人,2025年1至5月为21人。在非监禁刑适用方面,2020年,判处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未成年罪犯总数中占比24.7%;2021年开始持续下降,至2023年占比25.88%;2024年开始判处人数上升,同时占比升至40.6%;至2025年1至5月判处人数接近上年的总和,占比亦明显提升。

(二)未成年人犯罪类型

2020年至2025年5月,在L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中,人数较多的罪名依次是聚众斗殴罪,在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中占比15.06%;强奸罪占比13.36%;抢劫罪占比12.74%;盗窃罪占比12.32%;寻衅滋事罪占比10.71%;故意伤害罪占比7.58%,以上6个罪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比超过70%,其他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容留介绍卖淫等。

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来看,主要分为暴力犯罪、侵财犯罪、性犯罪以及网络犯罪4种。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关注:1.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占比有所下降,说明近年来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暴力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开展有力。2.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占比有所上升,说明目前“金钱至上”等社会上的不良观念仍在持续影响广大未成年人。3.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占比持续上升。未成年人遭受网友性侵以及“隔空猥亵”犯罪已呈多发趋势,应予特别关注并下大力气治理。4.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持续上升。同时,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问题不断显现,有的未成年人已成为电信诈骗的组织者。此类犯罪应给予高度关注并进行重点防治。

(三)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分析

1.从年龄结构看,未成年罪犯主要集中在16岁至18岁之间。近5年来L省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据中,年龄在16岁以上不满18岁之间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在未成年罪犯总数中占比超过80%。因此16~18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集中的年龄段,是人民法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点人群。

2.从身份情况看,学生身份占比最大。近5年数据中,学生身份在未成年罪犯总数中占比90.05%,其余为其他或无业等。对比往年分析统计情况,随着国家教育政策不断完善,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上升,学生身份未成年罪犯占比已从10年前不到20%升至目前超过90%,但同时也说明,在校学生法治观念仍需要强化,学校法治教育工作需进一步做深做实。

(四)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1.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占比较多。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和智力水平尚未发育成熟,喜欢结伴玩耍,若与违法和犯罪的人长期相处,就很容易被感染,邀约聚众作案情况较为突出。2020年以来,在D县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两名以上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案件占比41.46%,其中共同犯罪人数最多达13人,呈现出明显的“团伙性”特征。

2.未成年人偶然犯罪比例较大。未成年人犯罪中临时起意参与犯罪即“激情犯罪”较多。通过对未成年犯罪的裁判文书研究,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和侵财类犯罪中偶然犯罪的比重超过60%,未成年人稳定的人格尚未完全形成,表现为容易冲动,在特殊场景下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常常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

3.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未成年人的情绪和心理变化较为不稳定,而且他们好奇心重,精力旺盛,部分未成年人好胜心强,偏激任性。当前社会中的暴力行为或者暴力游戏也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从全国的数据看,这部分案件并不多,但出现一件便足以触动大众神经,例如,2024年3月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将一名同学杀害并埋尸,引起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广泛讨论,3名嫌疑人均被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刑事责任。

02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自身层面原因

1.从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看,未成年犯罪年龄集中在16至18周岁,由于这个年龄段其身心各方面尚未发育成熟,自控能力较差,在遇到突发情况或矛盾冲突时,思维方式简单,常以暴力方式获取自己所需的非法利益或情感方面的满足。在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上,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更容易产生认识上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2.从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上看,由于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文化程度偏低,中小学文化程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1.58%。他们由于缺乏文化教育、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法治观念淡薄,不懂法、不知法、不惧法,有的则利用14周岁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而实施违法犯罪。

3.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上看,由于社会变革等原因,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养成上存在问题,据北京市青少年服务中心对全国10个城市16所学校4153名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评估抽样数据显示,心理健康问题检出率为26.3%。未成年人心理疾病和问题人格不能得到家庭成员和学校的关注和重视,及时矫正,有可能会转化成缺陷性人格,进而发展为道德漠视,甚至犯罪性人格。

(二)家庭层面原因

1.家庭不完整和情感缺失。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存在家庭结构不健全,流动、离异、留守、单亲和再婚家庭等复杂的家庭结构不断增多。复杂的家庭结构致使未成年人性格孤僻,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致其辨别是非能力不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的父母忙于工作,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情而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情感关心;有的父母言行举止不良,家庭关系紧张导致未成年人情感缺失,这些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2.家庭教育的不平衡。部分家庭在教育方式上存在问题,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溺爱式教育使未成年人缺乏自主能力,容易被人唆使;而暴力型家庭教育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性格叛逆且容易情绪化,这两种家庭教育方式都不能正确引导孩子成长。未成年人在这种失衡的家庭教育方式之下容易处理不好与同学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问题。

3.家庭成员间有效沟通不足。家长应与子女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了解子女的情感变化,知晓子女的心路历程,准确识别出子女的心理问题,而不是只关心饿不饿、冷不冷、钱够不够花等问题。家长作为成年人需要帮助未成年子女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得未成年子女能够辨别是非,抵制外界不良诱惑。否则,家长与未成年子女互不信任,在遇到问题时未成年子女首先会排除父母的意见,转而投向内心依赖和信任的所谓“朋友”,轻信对方的唆使或在威逼利诱下陷入犯罪的深渊。

(三)学校层面原因

1.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道德和法治教育。通过数据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学生身份已经达到90%。青少年自身尚未养成正确的是非、荣辱、善恶观念,缺乏一般性的法律常识。学校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基地,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在办案中发现,有的学校虽然设置了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等方面的课程和讲座,但大多流于形式,对学生的警示、教育意义不大。特别是性教育工作,因为没有专业人员、宽松的教学环境等,导致学生缺乏相应的正确引导,从而使学生的自我预防和保护能力不足。

2.学校忽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边缘学生关注不足。学校对纪律性差、成绩不好的学生缺乏针对性教育,有的甚至放弃教育,使得他们逐渐被边缘化,形成自卑、戒备、逆反等不良心理,外化为出现不良行为。目前很多学校在学生间防范化解矛盾机制不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学校或者教师对学生的处分和教育方式不当,致使一些学生弃学、辍学,甚至流浪社会。

3.家校联动模式管理尚未发挥效能。在未成年人成长中,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同步进行,彼此配合,才能最大程度发挥教育的效应,取得如愿的教育成果。目前,虽然部分学校已经开始注重建立家校联动,但是从效果上说,模式相对单一,主要还是班主任老师和家长的沟通,学校层面并未建立起及时、有效、信息全面的沟通交流平台,学校不掌握未成年人在家的情况,家长将未成年子女往学校“一送了之”,这种信息沟通的缺乏不仅导致未成年人出现问题时,引发学校和家庭责任划分争议,同时也为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埋下了隐患。

(四)社会层面原因

1.不良文化侵袭。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尤其是校园周边的书店、文具店等出售的图书、光盘及文具中充斥着迷信、暴力、淫秽以及其它有损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内容,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2.网络暴力渲染。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内容带给“少年玩家”的所谓“英雄观”,“网瘾少年”为提升游戏等级、购买装备等产生过度消费,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再如社交软件里未及时被举报清理的淫秽、血腥暴力视频等违法内容,污染着识别能力弱的未成年人。

3.非主流价值观误导。当前社会处在思想大活跃、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的转型期,社会主流文化与落后文化、腐朽文化并存。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性开放、“佛系”“躺平”、审美错位等消极思潮出现,易使辨别力弱、盲从盲信的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人文关怀不足。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进城务工家庭等帮扶措施不到位,这些家庭的孩子因贫失学,又因文化水平不高、无一技之长,难以找到合适工作。面对别人富足的生活,心里上失去平衡,而走上犯罪道路。

03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是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方面。在犯罪学领域,犯罪预防指的是努力降低犯罪发生风险及其对个人和社会潜在有害影响的策略、措施和相应的干预活动。犯罪预防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和发生之际进行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减少犯罪发生数量和减轻犯罪危害程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包含原因论、刑罚说以及(防治)对策论等多个维度。犯罪学理论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与变革历程后,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并在一些犯罪研究与治理的重要议题上,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理论形成了颇具影响力的知识生产体系,推动了自身的进步、繁荣与独立。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被誉为“现代犯罪学之父”,他的“生来犯罪人”学说中关于犯罪原因包含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中包含教育因素和家庭出身。龙勃罗梭认为,私生子、孤儿和有缺陷及不道德的父母的人,容易犯罪。他指出:在文明国家中,教育对犯罪的影响,可以间接地通过非婚生子女犯罪人数量的持续增长表现出来。因此提出了开办收容、教育贫穷儿童的机构,对儿童的照料和训练,可防止他们成为犯罪人。同时,他特别称赞当时产生的少年法庭,提出不能根据普通的法律审判少年犯罪人,而应设立特别的法官,专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这些法官应当针对少年、儿童犯罪人的特征,采取有益的处置措施;应当在监狱中把少年、儿童与成年犯罪人区分开来,以免他们受到成年犯罪人的影响,变为成年犯罪人。他还指出应当对少年犯罪制定专门法典,还应当建立少年缓刑制度。龙勃罗梭的少年法庭、少年法典及专门矫治等理论对现代少年审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犯罪心理学也对未成年犯罪原因和矫治进行了研究,瑞士精神分析学家、少年犯罪研究者奥古斯特·艾希霍恩提出了“潜伏型少年犯罪”的理论,认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破裂家庭、不和谐家庭的作用;犯罪父母的认同;在童年早期失去母亲;儿童对父母一方的依恋产生的固着现象;家庭对儿童的过分宠爱、娇惯;家庭教育不一致;情感回归现象等。可以看出在精神分析学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归因倾向于个体发展和家庭教育。艾希霍恩曾是小学老师,创建并领导了两个少年教养院,有大量犯罪少年和儿童的矫治成功实践,他在《刚愎的青少年:犯罪儿童的精神分析学研究》一书提出对犯罪少年矫治的核心是“为他们提供幸福、快乐的生活环境,使他们重建自我理想,形成超我”。

早期犯罪社会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代表性的有英国著名犯罪学家威廉·道格拉斯·莫里森,他曾长期担任监狱牧师,他的少年犯罪论认为,少年犯罪的条件有个人条件和社会条件,其中个人条件包含性别、年龄、身体和心理特征等。同时他在《少年犯罪人》一书中提出了遏制少年犯罪的方法:(1)训诫方法;(2)惩罚方法;(3)教育方法。他反对对少年犯罪使用监禁,认为监禁会让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他的理论对刑事司法领域中少年犯罪的刑罚适用有积极的影响。

现代社会学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更为广泛的研究,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少年犯罪区域研究,认为少年犯罪人的非法活动与其所处的环境有关。少年犯罪生活史研究、帮伙研究等等,倾向于阐述社会环境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少年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倾向社会因素对少年犯罪的影响的还有后来的贴标签理论,虽然有夸大社会因素和社会压力对产生犯罪行为的作用,但对犯罪防治尤其是现代刑事司法有积极影响,如提出了非犯罪化,对少年犯罪适用轻缓的刑罚,甚至出罪,从而减少少年犯罪;还提出了转处的概念,将犯罪少年从司法机关转向福利机构、特殊学校等其他社会部门处理,避免给少年留下“不良记录”;强调了处理少年犯罪适用正当程序和非监禁化等,对少年犯罪刑事司法改革提出了方向,即“非机构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与我国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处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秉持教育和挽救为主的方针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政策不谋而合。

04

防治对策: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

一直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多在强调社会预防、学校预防和家庭预防,希望通过调整社会政策、促使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进而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例如探索建立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保护机制、完善监护制度、推进素质教育等,这些预防对策都是“治本之策”,能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回归到刑事审判领域,从“治标”的角度,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和犯罪特点及原因,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给予更多有针对性的回应,从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

(一)立足审判职能,发挥司法作用

1.司法理念更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源于国家亲权理念,强调的是国家主体的保护责任和保护立场。国家亲权理念对刑法变革的最大影响在于放弃了对犯罪少年报应刑观念,而树立起了教育、保护的观念。然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并不意味着一味袒护,纵容作恶并不是最好的保护,对未成年人本身、对社会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案。我国对待未成年人采取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决摆脱就案办案思维,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做深做细做广,发挥好刑罚的预防功能,确保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正确发展方向。同时,在审判程序上,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鼓励有条件的法院设置圆桌审判法庭、亲情教育室、心理抚慰室、少年审判卷宗保管专区等硬件设施。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注重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尊严和隐私,切实落实不公开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保护制度,严格适用从业禁止令,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

2.专业化队伍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归口管理,积极推进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1)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可依托少年法庭,因此人民法院应探索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并制定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健全少年审判机构、细化少年审判工作职责。一些基层法院在机构改革后,不具备单独设立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条件,但少年审判工作却不能等,因此在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市级集中管辖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少年法庭的独立建制工作,未来探索成立少年法院。(2)适岗人才,鉴于少年审判的特殊性,少年法庭法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证书、学习(培训)经历。因此有必要加强少审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综合能力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确保团队整体的适岗性,提高少年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更好地应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3)专门考核,制定完备的少年法庭区别于其他审判业务条线的独立考核办法,将少年审判法官团队在审判职能延伸方面,包括心理干预、回访帮教、法治宣传以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投入的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充分体现少审法官的工作实绩,引导和促进少年审判工作更加科学、全面发展。

3.审理程序和刑罚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不能套用成人在单一诉讼程序中通过简化或者削减程序来实施。建议对未成年人诉讼制度进行系统改革,打造一套符合少年司法特点和规律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程序,将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特殊保护措施引入诉讼制度中,增加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适用,使少年审判摆脱“成人司法”束缚。同时严格贯彻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权利和认罪认罚依法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严格落实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当成年人在场等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特殊保护制度和程序,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在刑事审判领域,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保护原则的同时也要强调刑罚的作用。明确惩罚也是保护,犯罪不能纵容。尤其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更要强调惩罚性。刑罚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教育局限的积极补益,对未成年人具有规范指引的功能,对于社会民众和被害人具有安抚功能。因此应坚持保护与惩罚并重的未成人刑事案件刑罚适用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初犯、偶犯,应积极引导附带民事赔偿谅解,主动化解矛盾,为未成年被告人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判处刑罚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消灭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去标签化,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复学、就业、入伍,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罪犯进行记录封存。为减少刑罚附随义务对未成年人将来就业、生活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我国应逐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对于轻罪尤其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未成年人罪犯,在服刑改造或者社会矫治后,经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跟踪帮教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的,经评估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消灭前科。但是累犯以及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为更好警示罪犯,不适用于前科消灭制度。

(二)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治

1.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和心理干预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规范和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与当地团委、司法行政、妇联、教育等相关部门组成社会调查员队伍,在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积极创新心理干预机制,将青少年心理学与审判工作相结合,在庭前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针对测评结果对其进行积极的心理干预,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进行心理疏导。

2.完善判后跟踪回访帮教制度。坚持庭前调查和判后回访帮教相结合,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的全程教育与挽救。结合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中,设帮教程序,由公诉人、法定监护人、法官等共同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危害,增强“寓教于审”法律效果。判决后进行定期跟踪帮教回访,掌握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其认真改造和回归社会,并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和困难。例如,L省有法院在辖区内创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实现诉前、诉中、诉后全程跟进。

3.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建议制度。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有针对性修补社会治理漏洞的重要手段。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建议,有利于及时发现、修补未成年人保护在社会各领域的薄弱环节,从而构筑未成年人保护的动态司法防线。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建设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司法建议。

4.完善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普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犯罪预防功能。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应当贴合实际,做到全覆盖,通过讲座、主题教育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向未成年人宣讲生命价值、不良行为抵制、犯罪预防,逐步加深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的认知,以达到培养未成年人自我约束、自我评价、自我发展的目的。此外还可以运用“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活动形式,以更加直观、更加触动心灵的方式,让未成年人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构建以家长、教师、法官等为主体的校园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联盟,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将法治宣传与家庭教育、学校教学相结合;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人员、场所要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氛围。

(三)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联合家庭、学校、政府、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一体化衔接机制,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综合保护体系,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健全个体心理辅导机制。在当前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受到的家庭、学业、社交等各方面的压力不断上涨,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已是必须得到重视的社会治理的热点和重点。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区间面临的心理问题不同,应该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进行辅导,中小学应设立心理辅导机构,并实质性开展工作。尤其是增强辍学学生的疏导工作,降低未成年人辍学率,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加强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2.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及被侵害案件中,应重视对案件背后的家庭因素进行分析,不断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向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令,依法指导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促使父母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管教子女,发挥家长榜样示范作用。同时加强与教育、妇联、民政等单位协作配合,推广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协作共建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家庭指导中心,引导全社会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3.健全安全校园建设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校园刑事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学校这一重要因素,厘清责任划分,发现学校存在违法侵权情形的,依法判决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发现学校有关教育培养、安全保障等方面制度不完善的,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提示并督促学校尽快堵塞制度漏洞,帮助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夯实校园一方净土发挥好司法保障作用。加快建设专门矫治学校,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入校标准,让“问题学生”得到有效的矫治教育。

4.健全社会一体化防治机制。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同时,强化综合整治,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成治理合力。全面落实涉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鼓励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和性侵案件。

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与司法保护新路径,以惩治网络犯罪为重点,依法精准打击“隔空猥亵”等网络违法犯罪,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针对电信领域犯罪,定期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对接,了解相关案件的报案、处理情况,向社会披露风险网络平台。

加强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教育局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线索、案件信息联合通报工作机制,在保护未成年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有关部门、学校、场所通报、流转案件信息。依托社区工作者加强对辍学、失管未成年人的跟踪分析、动态管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以及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和救助,在监护抚养、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实质性帮扶,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实现分类预防、精准施策。

来源:人民司法

(漫画由AI辅助生成)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文字丨金 一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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