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决定
新条例于12月8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防治;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形成覆盖施工、运输、道路保洁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此次修改对多项防治措施作出优化调整。例如,将道路洒水作业条件从“气温高于零摄氏度”调整为“高于2摄氏度”,更符合实际作业需要;明确城市主干道、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推动保洁作业精细化。在法律责任方面,大幅提高对随意堆放、抛撒装修垃圾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施工单位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罚款,进一步强化法律威慑。
◆来源:登瀛观察、盐城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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