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位费、服务费
需提前告知并公示标准
住宿场所单独计费的酒水饮料
应明码标价、并主动告知……
日前,《广东省商品零售行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餐饮行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住宿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3份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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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3份意见稿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起草,旨在推动经营者遵守相关领域行为规范,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明确茶位费要提前告知
餐饮行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提出,经营者应通过纸质菜单、电子屏、展示牌、智能化终端、网络页面等显著方式明码标价,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消费者点餐前能清晰知悉价格。价格变动时需及时更新。
值得注意的是,该份行为指引还提出,若收取服务费、茶位费等附加费用,需在消费者点餐前明确告知并公示收费标准。
针对平台价格和餐饮经营单位价格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该份行为指引还提到,平台经营者不得侵犯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餐饮,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零售行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指出,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采取消费者能够方便、有效获悉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同一标价方式上,可以同时标示会员价和非会员价,但标示应当做到清晰醒目,标示会员价和非会员价的字体大小应当一致。
另外,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进行价格标示。
住宿业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
住宿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依法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理利润。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实行住宿业价格干预措施时,经营者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该份行为指引还提出,住宿业经营者利用价格比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划线价、原价、特价、一口价、超值价)进行促销,需遵守以下规则。包括被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内容相同,交易条件一致;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不得将无从考证的市场价、参考价等价格作为被比较价格;不得虚构原价,标示虚假价格信息(如“全网最低价”等)等。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此外,行为指引还提到,平台经营者不得侵犯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2024年
佛山市顺德区曾发布餐饮行业
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提醒告诫
其中提到
茶位费”等各项费用
应当合理定价
在显眼位置进行明码标价
并事先告知消费者自助选择
全文如下
餐饮行业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函
顺德辖区内各餐饮行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餐饮行业诚信经营、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诚信、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现就餐饮市场诚信经营、价格行为作出提醒告诫如下:
一、诚信经营、恪守行业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顺德餐饮行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消费。各餐饮经营者应依法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菜单》《服务手册》中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名称、计量单位、规格、价格等,收费内容真实准确,要做到一品种一标价签。如收取纸巾、果品、点心、选择性餐具费或“茶位费”等各项费用,应当合理定价,在店内、菜单、自助点餐APP或小程序等显眼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并事先告知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单方主动提供、强制提供等形式诱导消费者使用而造成强制消费。
三、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四、禁止价格欺诈。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低标高结、不履行价格承诺、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和落实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符合所销售商品贸易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检定塑封、标识等破损的计量器具。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强制消费行为,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诚信经营和价格行为。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公开曝光。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线索,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 12315”或“ 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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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南方日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封面图:王颖尧
编辑:陈聪
审校:吴岚岚、冯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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