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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有位山东的退休教师发布的信息(如下图所示),说接到原单位通知必须到学校去签承诺书,承诺自己退休后没有做兼职。说是县里的统一要求,无论是在职教师还是已经退休的教师都不能兼职,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位老师感到困惑不解的是都已退休了怎么还跟在职教师享有同样的“待遇”。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明确了在职教师的严禁范围: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委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为了便于管理,很多地方都有签订承诺书的做法。
在职教师课外有偿补课和参与机构补课也一直都是严厉禁止的,一经查实,必有惩处:全额退还违规补课费用;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两年或三年内评先评优、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等资格;取消各类荣誉称号;降低岗位等级、调离教学岗位;撤销教师资格、开除或解聘。
教师退休之后就不是在职教师了,也就不再受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所明确的限制了,换句话说,退休教师是可以去校外培训机构或私立学校上课的,因为已经退休,也就不存在兼职一说。教师退休后在身体状况许可的情况下,不少老师都选择了去校外培训机构或私立学校任教。
“双减”政策颁布后,学科类培训受到严格限制,国家严禁在职教师进行学科类培训,并且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活动,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营造更好的教育环境,但从普遍的政策导向和教育改革的大趋势来看,退休教师进行学科类辅导是不被允许的。
在国家层面大力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大环境下,即使是退休教师举办补习班也要报备并获得许可证,而且还要具备场所安全、消防设施齐全、不扰民等等资质,否则,一经查实也是要受到惩处的。至于这位山东退休教师跟在职教师享有同样的“待遇”也就是签订退休后不做兼职的承诺书很有可能是当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法的体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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