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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提供劳务者受伤引发的纠纷,调解员李宝琴以法为基、以理服人、以情暖心,在调解中拨动当事人心弦,解开矛盾的法结,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彰显了新时代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为民情怀。
工伤意外起纷争,责任主体存争议
罗某系柳城县A公司雇佣的环卫工人。2024年1月,罗某在A公司安排的一次加班中,为A公司搬运大型垃圾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垃圾桶倾倒,自身不幸被垃圾桶砸伤。事故发生后,罗某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两个多月,共花费治疗费5万余元。期间,A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先行垫付了全部5万余元的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还安排工作人员到医院陪护,展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
然而,罗某伤愈出院后,与A公司就后续赔偿事宜产生分歧。罗某起诉至柳城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A公司则辩称,此次加班并非其直接雇佣罗某搬运,而是为B公司搬运,搬运费用由B公司支付,A公司仅起“传话”作用,并非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明思路,抽丝剥茧辨责任
案件进入法院调解阶段后,李宝琴认真分析案件材料,梳理归纳出案件法律关系。在调解过程中,A公司提出罗某住院治疗费用中包含了其自身高血压、颈椎病等自身疾病的治疗费用,要求予以区分,并申请了司法鉴定,以明确事故伤害与自身疾病治疗费用的关联性。
经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明确:罗某住院治疗费用中,用于治疗其高血压、颈椎病等自身疾病的费用与此次事故伤害无直接关联,应予以剔除。
司法鉴定意见提供了应剔除事故无关联医疗费用的逻辑思路后,为查明B公司是否应承担向罗某的赔偿责任,李宝琴抽丝剥茧,通过向罗某当天加班的其他同事细致了解情况,查明了关键事实:A公司并非仅从事“传话”工作,而是将B公司支付的2500元搬运费,仅以每人50元的标准支付给包括罗某在内的加班工人及叉车费用,剩余的1300元均由A公司自行截留。这一事实清晰地表明,A公司对此次搬运活动具有实际的组织、管理和受益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
释法明理解疙瘩,司法为民暖心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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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关键证据后,李宝琴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情理疏导。
对A公司释法:明确指出A公司作为实际组织、管理搬运活动的主体,即便费用来源与B公司有关,但其实际雇佣并安排了罗某加班,应对罗某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罗某自身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考虑到A公司已先行垫付大部分费用,且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陪护,法院在责任划分上会充分考量其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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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某释法阐明A公司在垫付费用后,有权就非因工伤的自身疾病治疗费用(经鉴定)等进行相应扣除。同时,罗某自身操作不当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结合A公司已垫付大部分费用及鉴定结论,建议其理性看待赔偿诉求。
在调解员的温情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了浓烈的司法为民情怀,心结渐松,互谅互让消除了对立情绪,法结迎刃而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李宝琴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A公司同意向保险公司报销罗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所得保险理赔款项全部支付给罗某。鉴于A公司已先行垫付全部5万余元费用及承担了鉴定费用,双方一致同意A公司垫付的5万余元及鉴定费均不予追回,视为A公司已履行完毕主要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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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这起复杂的工伤赔偿纠纷在法院调解员的高效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罗某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项,A公司也厘清了自身责任,双方握手言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
在司法为民路上,柳城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本案中,调解员李宝琴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工作态度、人性化的沟通技巧,厘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争议,高效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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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城法苑
值班编辑:徐科(采编部)
责任编辑:吴再丽
值班总编:冯艳芳
责任监制: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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