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吸毒记录封存”的讨论中,虽然也有一些律师提出了质疑,但是毫无疑问,律师群体是多数会支持的。
实际上,正是律师群体中的头部人员推动了这一政策的实施。所以,看到有律师支持这一政策,我是不会感到奇怪的,反而是看到有律师也质疑,我才感到意外。
对于律师支持这一政策,我虽然觉得可以理解,但却不能接受有些律师在支持时说一些谬论。
比如下面这位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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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庄律师说:
平心而论,吸毒人员那是必然受到歧视的,社会上也没人愿意接收。也正是如此不被人待见,所以才有封存之必要。这就是辩证法。
说实话,看了庄律师的说法,我得第一反应,就是觉得“辩证法”确实像很多人说的那样,被一些人用坏了。
之前网上不是有很多人用逻辑学反对辩证法吗?那时候很多人说辩证法就是狡辩术。我是坚决反对这种观点的。我指出辩证法不是狡辩,狡辩不是辩证法。
庄律师的说法,就是典型的狡辩,而根本不是辩证法,只不过是把辩证法拿过来做外衣,包裹着狡辩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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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庄律师的逻辑,“如此不被人待见,所以才有封存之必要”,那么,应该封存的可就远不止这些了。
请问哪些违法犯罪不是“不被人待见”呢?刑事犯罪是不是也要根据这个逻辑封存?
很明显,庄律师的逻辑会推导出谬论。封存的原因,不是因为“不被人待见”,而是因为其属轻微违法,要给他们一个回归社会的机会。
从道理上说,给轻微违法者一个回归社会的机会,尤其是未成年人,这是说得通的。但是为什么那么多人对“吸毒记录封存”提出质疑呢?因为吸毒与其他轻微违法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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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吸毒是很难戒掉的,一旦染上了,往更严重的方向发展,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是常见现象。所以,对于吸毒需要用雷霆手段才会产生效果。这根弦应该持续紧绷,而不是放松。
法律专家以及许多律师们说,新规出台,不代表对于吸毒人员会放松管理。这一点我承认。但是有一点法律专家们可能没有意识到,即对于那些未曾吸毒的人来说,“吸毒记录封存”可能会产生推动作用。
多年以来,由于国家在禁毒方面采取的雷霆手段,让人们谈毒色变,会主动远离毒品,其中有些感到好奇以至于不由自主产生试一下念头的人,也绝不敢试一试。而这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会害怕留下不良记录,影响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如果把记录封存了,有些人可能就没有这样的后顾之忧了,会往前迈一小步,去试一下。而这一试,就很大概率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所以,我认为“吸毒记录封存”,固然对于吸毒人员回归社会有帮助,但是对于潜在的、更多的想要试一试的人,却失去了威慑的作用。
那么,这里就要权衡一下利弊了。立法究竟是要首先着眼于社会安全,还是要首先着眼于轻微违法者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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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相关法律专家解释说,也不必担忧有吸毒记录的人进入公务员、教师等特定行业,理由是招聘单位可以去依法查询记录。但问题是,如何避免徇私枉法?
这样一种可能是很难避免存在的:
某人有吸毒记录,但是其家庭有钱有关系,或者直接就是有权有势的家庭,比如“我爸是李刚”,这种人会贿赂招聘单位负责人,查出来也不声张,这就成了天知地知他们双方知了,而人民群众不知。
这就是失去了社会监督。
失去了社会监督,特定行业准入门槛被糖衣炮弹轰塌,有吸毒史的人进入了特定行业,这首先是一种社会不公,其次这种人也会给单位里的人(比如进入学校会对教师学生)带来潜在的风险。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潜在风险还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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