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这一政策调整引发部分公众误解,认为内蒙古将从明年开始征收房产税。
事实上,房产税并非新税种。早在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房产税。包括内蒙古在内的各省份早在1986年就已开征此税种。国务院规定对个人住房免征房产税,因此除个别城市外,房产税政策调整与普通民众税负无关。
公众产生误解的重要原因在于混淆了已开征的"房产税"与计划出台的"房地产税"。这两者属于不同税种。房产税已开征近40年,而房地产税仍是正在立法中的新税种,短期内预计不会出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由于房地产税将对个人住房征税,因此备受关注。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然而2022年财政部明确当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2018年全国人大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房产税法列为立法第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但该法草案最终并未在任期内审议。2023年全国人大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不再提及房地产税立法。202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均未涉及房地产税法。
近年来,只要有省份调整房产税政策,就会引起部分公众对开征房地产税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并没有开征税种的权力。即便房地产税试点,也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试点,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而非地方政府决定。
房地产税立法涉及居民财富、房价和房地产市场,立法需要特别慎重。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和经济恢复尚不牢固的现状下,房地产税立法暂缓是稳妥之举。与此同时,房地产税实施策略已改为先试点、后立法。但在当前楼市低迷亟需稳定市场的阶段,房地产税试点也预计暂缓。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基于第三方数据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
本文源自:市场资讯
作者:观察君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