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8年4月8日 组通字〔19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注拓展阅读1)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关注拓展阅读2)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998年4月8日
1.(2016年《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将第二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修改为:“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2010年《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6年《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2021年《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2020年《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考核结果。)
注:原文件中标注灰色的为已删除或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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