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先生通过微信代购彩票中得748万大奖,却因店主扣押实体票陷入法律纠纷。这起看似简单的彩票归属争议,背后却牵出四级代购链条中的复杂法律关系。当巨额奖金遇上"未付款"抗辩,究竟谁该为这张幸运彩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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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代购链暗藏法律风险
根据裁判文书,这张中奖彩票的流转路径异常清晰:李先生→莫某某→张某→邱某(店主)。每个环节都通过微信完成指令传递,形成典型的隐名代理关系。《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代理层级叠加。李先生主张已向莫某某支付购彩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莫某某应向张某履行付款义务,而张某最终需向邱某结清款项。这种"连环债"结构,使得彩票所有权与债权纠纷相互纠缠。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在诉讼中出具承诺书,表示若胜诉将把彩票交付李先生和莫某某。这份书面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但问题在于,张某作为中间人,其承诺能否覆盖全部代购链条的权责关系?
隐名代理与佣金分成的法律边界
我国《民法典》第925条对隐名代理作出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中,邱某是否知晓李先生这个终极委托人存在,将成为认定代理关系的关键证据。
从行业惯例看,彩票代购通常存在两种盈利模式:一是固定代购费,二是奖金分成。若代购链条中存在口头或书面分成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这种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可。2021年广州某彩票纠纷案中,法院曾判决代购人可获得奖金15%作为合理劳务报酬。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李先生坚称已全额支付购彩款,这意味着中间人可能仅收取固定代购费。
实体票持有与债权请求权的博弈
法院驳回李先生确权请求的核心依据,在于彩票作为无记名证券的特殊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明确规定:"票据的持有人即推定为权利人"。邱某作为出票方持有实体票,在未收到款项情况下,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李先生并非毫无救济途径。若他能证明已向莫某某支付购彩款,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莫某某赔偿预期利益损失。值得关注的是,重庆二中院已冻结涉案奖金,这为后续债权诉讼保留了空间——2019年西安彩票调包案中,姚先生正是通过长达五年的债权诉讼最终确权成功。
代购彩票的三大法律警示
这起纠纷暴露出非正规代购模式的法律风险:第一,资金流转缺乏凭证。李先生虽声称已付款,但若无明确转账备注或书面协议,难以证明款项性质;第二,权责约定模糊。四级代购链条中无人签订书面协议,导致佣金比例、兑奖义务等关键条款缺失;第三,票据控制权失控。电子票照片无法替代实体票,大额代购应约定"出票即交付"条款。
法律专家建议,万元以上的彩票代购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佣金比例、兑奖流程及违约责任。对于普通彩民而言,最稳妥的方式仍是亲自购票并妥善保管实体凭证——毕竟在748万奖金面前,再牢固的友谊也可能经不起考验。目前该案奖金仍处于冻结状态,最终归属仍需等待司法判决,但这场纠纷已然给所有代购参与者上了深刻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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