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李晓涵
怀疑同行养殖的蜂类致自家蜂群受损,竟邀约同伙用无人机定位,盗窃他人蜂箱?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养殖纠纷引发的盗窃案。被告人谭某等人因盗窃他人养殖财产并获利,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024年7月,被告人谭某养殖的蜂群遭捕食受损,因怀疑系同乡廖某所养蜂群导致,便起意报复泄愤。8月13日,谭某邀约伍某、谭某勇,通过无人机追踪锁定廖某的3处蜂群养殖点,确认系人工养殖后,又联系被告人董某参与作案。四人携带防蜂服、灭虫剂、收蜂笼等工具,乘船前往养殖点,由谭某等三人穿戴防蜂服撬开蜂箱,用灭虫剂灭杀成蜂,捕获部分成蜂装入酒桶,同时搬运蜂巢及盖板,董某负责协助转运。返回后,四人将盗得的184斤蜂蛹、2000余只成蜂运至谭某家中,谭某出售蜂蛹获利10230元,款项由四人分赃。经价格认定,被盗蜂蛹价值18400元,成蜂价值2000余元。
8月27日,谭某再次邀约张某、文某作案,由张某驾船,谭某、文某通过无人机及望远镜搜寻蜂巢。三人发现目标后实施盗窃,搬运蜂巢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无人机、望远镜、船只、防蜂服等作案工具。经清点,被盗蜂蛹及蜂巢44斤、成蜂2309只(价值2309元),蜂蛹因损坏未作价格认定。案发后,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虽因自身养殖的蜂群受损心生不满,但无任何证据证实系被害人廖某养殖的蜂群所致。其第一次主动邀约他人,通过无人机追踪锁定养殖点,盗窃蜂巢、蜂蛹及成蜂并出售分赃,后又再次邀约同伙实施盗窃,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伍某、谭某勇、董某、张某、文某明知谭某实施盗窃仍参与其中,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伍某、谭某勇、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文某二人经公诉机关认定,不予起诉。
该案中,被告人谭某因自身养殖损失无端猜忌他人,未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反而采取盗窃、损毁他人养殖财产的方式泄愤获利,已然触犯刑法。盗窃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即便存在民事纠纷或自身权益受损情形,也不能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正当理由。
法官提醒: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任何试图以非法手段报复、获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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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民法院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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