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蒋琼)近日,市综治中心信访事项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减脂引发的纠纷,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减脂机构一次性退还当事人7000元,一场剑拔弩张的消费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当事人一方吴某,女,今年25岁,外地人;另一方为荆门一减脂机构(以下简称“减脂机构”)。
今年5月,吴某通过减脂机构的“线上”低价引流活动到店咨询。在店员的推销下,吴某最终花费7600元购买了服务项目。然而,在体验完两次服务后,吴某认为减脂的效果与商家宣传严重不符,并未达到自己预期目标。
“当初是被低价活动吸引过来的,在销售人员的推销下才交了费用。”吴某表示,花费如果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也能接受,结果体验两次后发现名不副实,因此提出全额退款的诉求。但减脂机构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其负责人称吴某确实是通过低价引流活动到店,但后续7600元减脂费用是其自愿交纳,不存在逼迫消费的情况。“减脂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吴某只体验了两次服务,效果自然不明显,这是行业普遍规律。”该负责人强调,减脂老师已经为吴某提供了两次完整服务,理应扣除相应服务费后再协商退款事宜,无法满足全额退款要求。
由于当事双方在退款数额上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前不久,吴某慕名向市综治中心信访事项调委会申请调解。该调委会主任刘显松接手后,首先仔细梳理了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并分别听取了当事双方的详细陈述,充分掌握了纠纷的核心矛盾点。考虑到直接面对面调解可能导致情绪对立,刘显松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当事双方进行沟通疏导。
在与吴某沟通时,刘显松耐心倾听其诉求,对其减脂的心情表示理解,同时向其普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与价格相符的服务质量,但也客观说明减脂服务确实存在个体差异性和效果周期性,单次服务难以显现明显成效,全额退款可能对商家存在一定不公。而在与减脂机构负责人沟通中,刘显松则指出商家采用低价引流方式营销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的完整周期、效果预期等关键信息,避免消费者产生认知偏差,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结合吴某消费两次、大部分服务尚未享受的实际情况,刘显松建议商家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合理扣除两次服务成本后予以退款。
经过刘显松多轮释法明理和情感疏导,当事双方终于放下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减脂机构一次性退还吴某服务费7000元,吴某则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作出诋毁该减脂机构的言论。至此,这起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刘显松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服务时,应理性看待各类营销宣传,实地考察机构资质、服务环境和专业水平,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服务项目、周期、效果承诺、退款条件等关键条款,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同时注意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而对于减脂机构,应坚守诚信经营原则,规范宣传行为,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和效果预期,提升服务专业性和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若遇到消费争议,当事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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