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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窦海阳:
结合主客观判定分别侵权连带责任
我国司法实务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作了扩展。这些扩展有其现实需要并具有合理性。多个行为基于因果关系具有“一体性”是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关于行为具有“一体性”,民法典第1171条展示了单个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展示了在环境侵权中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类型。其他类型还可以基于连带责任的要件进行扩展,而无须基于法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总是以抽象标准在个案中与诸多要素相结合作出评价的过程,这个过程应当交由法官作具体裁量。基于因果关系判断多个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也同样需要综合运用主客观因素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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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晓东:
重构人脸识别与人脸图像信息保护
已有法律制度对通过技术识别的人脸识别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将其视为生物识别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对可以自然识别的人脸图像信息适用隐私权保护,将其视为公开个人信息与非私密信息。此类基于信息区分的二分保护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困境。法律应转向基于制度区分的保护,在侵权隐私、信息隐私、执法隐私的制度模块下保护不同场景下的人脸信息。侵权隐私制度具有横向性特征,主要针对违反社会关系的人脸信息获取场景;信息隐私制度具有倾斜性特征,主要针对信息能力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脸信息处理场景;执法隐私制度具有纵向性特征,主要针对人脸信息的公共执法场景。人脸信息保护的关键是实现制度与场景的对齐。应将不同制度模块适用于与其相匹配的典型场景;对于与制度模块不匹配的非典型场景,则应对制度模块进行改造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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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川:
确立个人信息刑法规制模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规模处理个人信息所引发的侵害个人信息的新型风险,有待刑法有效规制。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质在认定个人信息犯罪时存在行为区分定性、主体归责分配、前置法违反认定、对象范围边界、因果关系判断等多方面难题,这些难题引发了刑法规制困境。追溯困境原因可以发现,刑法个人信息犯罪设立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之前,基于刑法先行的特点,形成了个人信息有限赋权的规制模式,该模式难以适应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定制式、一体式、关联式特征,从而造成规制难题。因此个人信息刑法规制应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质转型为场景治理模式,相应确立危险现实化、信息类型化、结合识别目标、规范因果与义务违反结合的归责路径与认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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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玉:
应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修复基本制度规范
生态环境修复是恢复或者优化生态系统功能、应对环境退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遵循“功能优化导向”与“历史基准导向”相结合的复合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模式,中国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具体可以区分为基于国家环境义务的工程型生态环境修复、依托环境法律责任追究的责任型生态环境修复和基于社区集体行动或者个体自主行动的自愿型生态环境修复。三类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规范构造存在明显差异,具有不同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效能。为协调适用三类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并整合当前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规范碎片化的问题,应将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然而,目前三类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的体系化程度并不一致,并且彼此之间的衔接机制也不健全,直接制约了生态环境修复整体目标的实现。为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体系化发展,有必要从内外关系视角提出完善建议。从内部视角来看,法典总则编应当新增生态环境修复专章,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修复的基本制度规范,并结合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进一步优化各分则编中关于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具体规定。从外部视角来看,应当结合三类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规范构造特点,通过配套规定的形式明确不同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程序性规则。
(以上依据《中国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治社会》,陈章选辑)
[责任编辑:丁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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