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陈某为寻求刺激、满足观看燃烧的个人喜好,多次于深夜在公园、厂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故意放火,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至4月,陈某先后五次在苏州工业园区实施放火行为,作案时间均为深夜或凌晨。陈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草堆、纸团等物品,并在现场观看火势。相关行为导致公园树木、厂区围栏、绿化苗木等财物损毁,消防部门多次出动扑救。2025年4月23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陈某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放火源于“童年习惯”,因自幼观看麦秆燃烧,来到苏州后见到干草堆便忍不住点火,且自认为深夜无人、“不会造成损失”,甚至称“若火势蔓延会主动报警”。
辩护人提出,陈某作案时间避开人员密集时段,主观恶性较小,且家属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出,放火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陈某在公园、厂区、公交站台等处多次放火,火势曾逼近厂房及内部设备,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认为,陈某故意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家属积极赔偿,可酌情从宽处理。但陈某在城市区域多次作案,消防力量数次介入,虽未酿成更严重后果,仍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社会危害性较大。辩护人所提“深夜放火主观恶性小”的意见不予采纳,适用缓刑的请求亦与案情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放火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认定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不以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本案中,陈某选择深夜作案,看似“无人”,实则该时段公众警觉性低、火情发现晚,更易导致火势失控,公共危险反而更高。
“被告人以‘个人癖好’为由辩解,甚至自称‘会主动报警’,都无法掩盖他明知危险仍故意实施的主观故意。”法官强调,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仅为酌定从宽情节,可弥补特定被害方的财产损失,但不能抵销对公共安全这一重大法益的侵害。对多次在公共场所放火、侥幸未致重果的行为,若适用缓刑,既难以体现刑法对此类犯罪的严惩立场,也无法形成有效警示。
法官提醒,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任何个人喜好、行为选择都必须以不触碰法律红线、不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案判决既依法考量从宽情节,也坚持“重罪重罚、罚当其罪”的司法原则,旨在引导公众敬畏法律、共同守护安全。切勿因一时“好奇”“好玩”或所谓“癖好”,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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