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程玲玲 卞笑笑 记者 王晓宇)作为激励员工提升业绩方式之一,企业与员工约定的销售提成,是否会因员工离职而“一笔勾销”?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明确销售提成若构成劳动报酬约定,劳动者业绩达标即便离职,企业也要足额兑现,最终判决支持劳动者的提成主张,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2022年2月,张帆(化名)入职连云港某公司任销售主管。2023年1月,公司发布销售考核方案,明确团队年度销售目标2000万元,完成100%及以上可获销售额1%的提成奖金。2023年12月20日,张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举证证实所在团队年度销售额超2700万元,个人业绩超319万元,已满足提成发放条件。
然而公司却以提成需经总经理审批、张帆提前离职不属考核范围为由,拒绝支付3.19万余元提成。张帆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公司需支付该笔款项,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销售提成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其他奖金”范畴,是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公司出台的考核方案已构成劳动报酬约定,企业无权单方面拒绝履行。同时,内部审批流程不能成为阻碍劳动者实现报酬权利的理由。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张帆诉求,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常与企业就年终奖、销售提成等报酬产生纠纷,此类报酬性质需区分界定,若属于超额劳动报酬,企业不得因劳动者离职拒付。
法官同时提醒,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奖金性质、发放标准及条件;劳动者则需留存劳动合同、考核方案、销售数据等证据,若遇报酬拖欠,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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