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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低空物流运输的迅速崛起,无人机设备的广泛应用,其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本文聚焦于无人机事故引发的侵权类案件,通过梳理侵权类型,探讨责任主体及划分问题。
关键词:低空物流运输、无人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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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低空物流运输凭借其高效、灵活和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崛起。以杭州为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未来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25-2026年)的通知、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两份文件均表明杭州已然将发展低空经济纳入计划。然而,技术的快速普及也会带来了相应的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众多事故的发生,例如荆州无人机坠落事件、南宁 eVTOL 事故等五不使人们对低空经济的安全性产生质疑,而无人机事故又往往因责任主体众多,事故原因多样导致责任认定复杂,本文旨在分析探讨无人机事故导致的侵权类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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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空物流运输的定义
低空物流是指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如无人机、无人飞艇等)或有人驾驶航空器(如直升机等)在低空空域进行物品的运输、配送等活动,以实现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快速、高效、精准的实体流动过程。
(二)无人机使用的典型场景和侵权类型
利用无人机实施运输一般有三类场景,分别为偏远地区运输、城市配送和特殊活动场景,偏远地区运输,常见于交通不便的山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最后一公里”的配送服务,城市配送是近几年逐渐流行的方式,2024年杭州市余杭区多条无人机外卖、物流配送航线开通并开展运营,为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特殊活动场景一般为大型活动或赛事,人员众多,地面配送不便,利用无人机开展空中运输可以提高效率。
在上述场景中,无人机可能造成的侵权类型包括人身损害侵权,主要表现为无人机失控撞击行人或坠落伤人。财产损害侵权,主要表现为无人机撞击建筑物、车辆或损毁农作物等。
隐私侵权,主要表现为无人机所搭载摄像头的拍摄私人场所构成隐私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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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的成因
在偏远地区运输场景中,主要原因为山区复杂的气象条件,例如强风、乱流等容易导致无人机失控或者偏离航线导致撞击山体等造成货物与设备的损失。在城市配送场景中和特殊活动中,主要原因为无人机在高层建筑间或者拥挤的人群和无人机群中飞行易受电磁干扰、丢失gps信号等原因导致失控。在所有上述场景中均可能出现的原因包括无人机产品缺陷、操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第三方人为干扰等。
(二)责任主体
在无人机侵权案件中主要可能涉及到以下责任主体:
1、运营商
无人机运输通常由运营商负责,运营商需负责飞行规划与日常管理,若运营商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制造商
制造商系无人机产品的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问题导致发生事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3、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也称飞手,若因其早操作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例如酒后操作,也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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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原则
1、运营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无人机运营商作为无人机的所有者及经营者,同时空中运输属于”高空危险作业“理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2、制造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人机的制造商作为产品生产者需承担严格责任。
3、操作人员: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操作者操作无人机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条例规定所要求的执照往往能够成为过错之一。
(二)责任承担及划分存在以下难点
单独的侵权在责任认定上并没有太大的困难,但是无人机侵权责任确定的难点在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复杂,可能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天气因素等,一个侵权的发生也可能由多个原因导致。
例如1、无人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同时经营者也没有按时检修,在操作者操作无人机时导致侵权事故的发生;2、操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同时由于突发天气因素导致无人机坠毁造成侵权。
笔者认为,在考虑造成侵权的直接因素外,还需考虑各因素在此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而定,以第一个例子为例,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无人机本身质量问题所致,但是无人机产品并非直接提供给被侵权人,而是提供给经营者,且提供合格的产品系无人机制造商和经营商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若因导致事故的问题在正常的检修活动中可以检测并修复的,那么也就意味着在这次事故中只要经营者履行按时检修的义务,可以最大程度降低该事故发生的几率,所以笔者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应当认定经营者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更大为宜。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当无人机操作者系经营者员工时,其操作无人机时系执行工作任务,此时应当由经营者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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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基于无人机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界定存在困难,针对共同侵权中有关技术缺陷等问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解决技术方面的事实认定难题,同时在裁判上,建议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作为裁判指引且能够在责任认定上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明确针对经营者的归责原则等,在立法上提推动有关低空运输行业的针对性专项立法以适应当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对于行业本身,应当建立低空运输行业技术标准,避免无资质人员操作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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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推动了低空经济无人机技术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新兴科技的代表,然而发展的同时一定伴随着风险,由此引发的诸多侵权问题亟待解决,为保证低空物流运输行业发展的快、稳与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为其提供法律支持,推动专项立法,解决司法难题、统一鉴定标准及健全保险机制为低空经济发展筑起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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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映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委员会主任
·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 专业方向
诉讼领域:建设工程类纠纷、各种侵权类纠纷。
非诉领域:重大合同项目法律风险分析防范、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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