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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中院出具(2021)粤03破417号(个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免除申请人呼某全部未清偿债务,同时解除对呼某消费行为限制。
这意味着,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执行完毕,债务人呼某X彻底恢复经济自由和人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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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曾是一文化公司的老板,持有深圳市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早在2016年时,因受新一佳超市倒闭影响,该文化公司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
2018年,呼某卖掉唯一住房,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仍欠100多万元未能清偿。
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呼某也第一时间申请了个人破产,是深圳第11个申请个人破产的申请人,也是全国范围内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第一人!
当年11月,经审查,呼某个人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条件,深圳中院出具民事裁定,宣告呼某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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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案是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获得了包括央视网、腾讯网在内多家媒体的报道,并被评选为2021年“全国破产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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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第九十六条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理论上,呼某的考察期将于2024年11月9日结束,呼某也提交了免债申请,但管理人发现呼某在考察期内存在违反限制消费行为的情形,于是延长了一年的考察期。
一年后,考察期期限届满,呼某再次向深圳中院提交免债申请,深圳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免除呼某全部未清偿的债务,至此,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宣告彻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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