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已婚的亿万富翁何某人,他可以和多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而且和女检察官通奸生子,但你就是不能公开说他“淫乱”,否则重庆渝北法院就会判侵犯何某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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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份,“记录刘杰”收到重庆渝北法院一份起诉状,因一篇文章标题带有“淫乱”被重庆亿万富翁何某人起诉到重庆渝北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公证取证费800元,共计70800元。
起诉状称,“记录刘杰”于2022年4月8日发布一篇名为《刘虎曝光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何某人)上诉》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以带有侮辱性“重庆淫乱亿万富翁”文字并标黑的方式吸引公众的视线。“记录刘杰”在发布该文章时全部以原告真实姓名展示。文章以原告诉刘虎诽谤罪终审结案一事(即本人指控刘虎撰文《重庆淫乱富翁被起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诽谤原告,而原告所指控的刑事证据不足,法院驳回本人的请求),利用广大网友对刑事诽谤的定罪与民事人格侵权成立之间的认知不足,误导公众认为原告就是如刘虎文章所指那般私德败坏,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
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多次更改开庭时间,最终在9月23日开庭审理。
案涉文章与何某人品行相符,没有歪曲捏造事实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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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文章
“记录刘杰”指出,涉案文章属于客观陈述以及合理评价,均属于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文章的标题和内容与司法裁判文书的记述一致,与何某人长期以来的品行相符,没有歪曲捏造事实误导公众,不存在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另外,早在案涉文章之前,已经有何某人前妻、前岳父、多家媒体、自媒体对何某人的品行公开表达过质疑及不满,并且何某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多次刑事追诉和刑事处罚等。至于何某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完全是其自身的不当行为所致,而非因案涉文章造成,二者之间显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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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知名企业家,并且与自己的前妻、前岳父、前合作伙伴、媒体人存在的纠纷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另外,何某人出轨女教师后,2011年3月11日重庆渝北法院在判决书公开谴责何某人道德败坏。刚刚拿到判决书,何某人在3月24日转眼就成了重庆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何某人生活糜烂,符合大众对“淫乱”的认识和评价
何某人的前妻李某在网络公开发表文章称何某人生活作风糜烂,长期有婚外情,骚扰甚至强奸女性”等。在李某与何某某的离婚诉讼中,渝北区法院对多名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所做笔录与李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得到了相互印证。从调查笔录来看,多名证人指控何某某涉嫌强奸、猥亵等,法院在发现何某某的这些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后,理当依法向检察机关发函,提请对该案所涉强奸、猥亵犯罪事实予以立案审查。
难道这些还不够认定何某人肆意侵犯女性、性行为放纵,违背公序良俗的品性,属于普通公众理解下的“淫乱”。
那就再看看此前,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曾以何某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和威胁手毁强奸妇女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没想到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一人系你情我愿。但是,该案中何某人与三位仅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女性都发生了冲突,并与其中一位发生了性关系,而三位女性都向他人表达了何强奸她的情况,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定了何某人犯罪事实清楚而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法院不顾事实与证据,案涉文章带有“淫乱”就是侵权
渝北法院审理认定:
一、案涉文章标题称何某人为“淫乱亿万富翁”,而“淫乱”一词带有强烈的名誉贬损含义,文章一经传播必然导致何某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侵犯了何某人的名誉权,在运营平台发布向何某人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持续保留不少于十五日。
二、至于隐私权,法院认定该刑事裁定书内容并不涉及何某人个人隐私,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加之,“记录刘杰”在发布裁定书图片时对何某人出生时间、公民身份号码、具体地址等直接关乎个人安宁的核心敏感信息进行遮挡处理,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记录刘杰”发布裁定文书图片的行为并未逾越隐私权的界限,不构成侵犯何某人的隐私权。
三、另外,案涉文章公证时留言为0,影响范围有限,且现无证据证明因案涉文章的发布已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对何某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四、关于律师费和公证费,法院认定案涉文章影响范围有限,且在庭审前已经删除,支持律师费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支持公证费740元。
五、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各负担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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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质疑合议庭刘海兵、余大勇、杨琴法官:
收到法院判决后,“记录刘杰”多次打电话联系法官判后答疑,可惜一直没联系上。为此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后列出几点质疑:
一、判决书中,诉讼费由原、被告平摊,各负担304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全凭法官随心所欲“不可描述”吗?
二、且不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有没有法律支撑,单说判决书要求被告的总赔偿金额只有5740元,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10000元以下的诉讼费是50元,多出的要求被告额外负担的254元,法律依据在哪里?
三、一审法定审限是立案之日起六个月,这个案子审限已经严重超期违法;
四、判决书13页,对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只字不提,凭啥呢?
法官断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证据还原案件真相,确保判决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此判决,实在搞不明白重庆渝北法院在传递什么信号?是在暗戳戳地放任么这种淫乱行为吗?
人民网把与人发生婚外关系视频称“淫乱视频”,法院在为何“捂脸遮羞”?
雷政富只是和赵红霞一个人发生婚外关系,人民网就把录的视频叫“淫乱视频”。何某人和那么多女性发生关系,包括何某人与重庆人民检察院的王某某通奸生子。用人民网的报道,那份光碟应该叫“淫乱光碟”。仅仅因为文章带有“淫乱”,重庆亿万富翁何某人起诉众多媒体、自媒体,法院在判决书居然只字不提证据直接判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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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媒体人“塔子山评说”说的好,“名誉权是自己必须要珍惜的,不是别人与公众帮他珍惜的,当一个人以淫乱行为冲击公序良俗时,当这个人自己都不在乎名誉时,当这个人把自己的名誉都当成一块垃圾布丢弃在茅厕里时,法院为什么还要把这块垃圾布从茅厕里捞出来并洗干净,然后再染成金色,重新给他披上“名誉权”的金缕衣呢”?
终究,还是那么一句话“重庆渝北人民法院为何捂脸遮羞?没想到屁股终究还是要露出来”。
作者:律媒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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