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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晚,安徽阜阳市阜南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
近日,关于网传阜南县城管局副局长杨某根疑酒后袭警被拘一事,阜南县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查,11月25日晚,杨某根参加喜宴,酒后在其居住地与邻居发生口角,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因杨某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公安机关对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目前,杨某根已被停职处理,县纪委监委已对其立案审查。阜南县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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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上述被通报的杨某根,名为杨守根,出生于1972年10月,本科学历,被停职前任阜南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责分工为:园林管理处、局法治股、工青妇、宣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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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网
编辑:杨雨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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