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创业者和企业都会陷入这样的两难:商标注册申请刚提交,产品却急于上市抢占市场,提前使用申请中的商标到底算不算侵权?有人觉得 “提交申请就有了初步保障”,也有人担心 “没拿到注册证使用会违法”。其实答案并非非黑即白,关键在于是否摸清法律边界、避开侵权陷阱。今天结合《商标法》核心条款、真实司法案例,带大家全面厘清商标申请中使用的合法逻辑与风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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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定位:申请中商标≠受保护商标,权利未生效是核心前提
很多企业误以为 “提交商标申请后,使用就有了法律背书”,这其实是对商标权利生效规则的误解。《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意味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以拿到《商标注册证》为前提,仅仅提交申请、处于审查阶段,申请人并未获得法律认可的专用权,此时使用商标本质上属于 “未注册商标使用”,需遵守未注册商标的特殊管理规则。
从法律性质来看,商标申请行为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权利主张的 “请求”,而非权利本身的生效。审查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商标的显著性、合法性、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等进行审核,整个流程通常需要 9-12 个月,在此期间商标权利处于 “待定状态”。因此,申请中的商标不具备排他性,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也不能对抗已注册的在先商标权人。
此外,《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还设置了 “硬性禁止规则”:一是烟草制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即便提交了商标申请,也绝对不能提前使用;二是带有欺骗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标志近似等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即便通过了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也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违者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商品、罚款等。
二、侵权判定:核心看 “是否侵犯在先权利”,与是否申请无关
判断申请中商标的使用是否侵权,关键标准并非 “是否提交了注册申请”,而是 “是否侵犯他人已合法享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商标侵权的七种典型情形,其中与申请中商标使用最相关的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这里的 “在先权利” 范围广泛,既包括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权,也包括未注册但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哪怕使用的是自己正在申请的商标,只要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就可能构成侵权。
比如在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晋江某体育用品公司商标侵权案” 中,晋江某公司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了与阿迪达斯 “三条纹” 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该公司已就该标识提交商标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法院审理认为,阿迪达斯的 “三条纹” 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晋江某公司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最终判决晋江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阿迪达斯经济损失 500 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驰名商标” 的跨类保护更严格。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哪怕申请中的商标与驰名商标不属于同一品类,只要存在攀附知名度、误导公众的情形,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例如,某公司在化妆品上申请 “茅台” 商标并提前使用,茅台酒厂发现后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茅台” 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知名度和美誉度延伸至化妆品等相关领域,该公司使用 “茅台” 商标具有明显攀附意图,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茅台酒厂存在关联,最终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三、真实案例:这些 “踩雷” 教训,企业必须警惕
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案例,为企业使用申请中商标敲响了警钟。除了上述案例,以下两起典型案件的裁判思路,能帮助企业更直观理解侵权边界。
案例 1: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政 + 民事双重追责
某科技公司提交了 “智联云” 商标申请后,急于推广其软件产品,在产品包装、官网宣传中均标注 “®” 标识,宣称 “已注册商标”。市场监管部门巡查发现后,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
更糟的是,另一家企业已注册 “智联云” 商标,该科技公司的使用行为被起诉侵权。法院认定,该科技公司不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存在冒充注册商标的欺诈行为,最终判决其停止使用、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30 万元。
案例 2:在先使用未留存证据,丧失抗辩权利
某餐饮公司 2021 年开始使用 “湘味居” 商标经营餐厅,2022 年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期间,一家已注册 “湘味居” 商标的企业发现其使用行为,提起侵权诉讼。该餐饮公司辩称自己是 “在先使用”,但未能提供 2021 年使用该商标的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有效证据,仅能提供 2022 年申请后的使用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但该餐饮公司无法证明其在对方商标注册前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不能适用先用权抗辩,最终判决其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
这两起案例充分说明,申请中商标的使用不仅要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还要遵守标注规范、留存使用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的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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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实操建议:申请中商标使用,做好这 4 点规避风险
商标申请期间并非绝对不能使用,但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企业可遵循以下 4 点建议,安全使用申请中的商标:
1. 使用前做好全面检索,排查权利冲突
在使用申请中的商标前,务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专业商标查询平台等,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不仅要查询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商标,还要排查是否存在在先申请的商标、未注册但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是否与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等权利冲突。若发现存在冲突风险,应及时调整商标标识,避免侵权。
2. 规范商标标注方式,杜绝冒充注册
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时,只能标注 “TM” 标识(即 “Trade Mark” 的缩写,意为 “商标申请中”),绝对不能标注 “®” 标识(该标识仅适用于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同时,在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官网等渠道,不能出现 “已注册商标”“国家认可商标” 等误导性表述,避免因冒充注册商标面临行政处罚。
3. 留存完整使用证据,为权利主张铺路
若确实需要提前使用申请中的商标,应注意留存完整的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的合同、发票、转账记录;产品包装、宣传册、广告投放记录(如报纸、网络广告截图);店铺招牌、门店照片、销售数据;相关媒体报道、获奖证书等。这些证据不仅能在面临侵权指控时作为先用权抗辩的依据,还能在商标注册审查中,为 “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提供支撑,助力注册成功。
4. 优先推进注册流程,尽快获得专用权
提前使用只是权宜之计,企业的核心目标应是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在提交商标申请后,要及时跟进审查进度,若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若遇到他人提出异议,应积极准备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只有拿到《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才会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企业才能放心地进行大规模推广和使用。
结语
商标申请中使用的核心逻辑是 “合法、谨慎、留证”,既不能因 “提交了申请” 就无所顾忌,也不必因 “未拿到注册证” 而过度恐慌。关键在于摸清法律边界,避开侵权红线,同时做好证据留存和注册跟进工作。品牌建设非一日之功,只有筑牢法律基础,才能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走得更稳、更远。如果在商标申请和使用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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