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和商标“打擦边球”的区别
商标近似与商标“打擦边球”是相互关联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简单来说,商标近似是一个中性的法律技术判断,而“打擦边球”则是一种带有主观恶意的商业策略行为。两者在核心意图、法律评价和后果上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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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如下:
性质与意图不同
商标近似:是一个客观的法律事实状态描述,指两个商标在音、形、义或整体视觉效果上,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它可能是设计时无意的巧合,也可能是创新不足导致。
商标“打擦边球”:是一种主观故意的商业策略。申请人明知某一商标(通常是知名品牌)的存在和影响力,故意设计一个在边缘上游走、与其近似的商标,其核心意图在于“搭便车”,利用他人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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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价与正当性不同
商标近似:在法律框架内,纯粹的近似判断本身不带有道德评价。如果属于无意的、善意的近似,并且在先权利人无异议,可能相安无事。但如果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且易导致混淆,善意的申请也会被驳回或限制。
商标“打擦边球”:其意图本身就被法律所否定。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标法》明确规制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恶意注册”的典型情形。从申请之初就缺乏正当性。
权利基础与稳定性不同
商标近似(善意情况下):若最终获准注册,其权利基础相对扎实,源于自身的独创性和使用。
商标“打擦边球”:即使侥幸获准注册,其权利也极不稳定、存在根本缺陷。它自始就面临被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的高风险,并且由于申请人的恶意,在侵权诉讼中也极难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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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总结:
你可以将 “商标近似” 理解为一种可能引起混淆的客观状态或风险,它可能是无心之失。而 “打擦边球” 则是利用这种近似状态去达到不正当目的的主观恶意行为,其目的是寄生在他人品牌的声誉上。前者是一个需要避免和解决的法律问题,后者则是一种从一开始就应被摒弃的商业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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