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传递人民心声,展现履职担当。自当选以来,大理各级人大代表立足岗位、发挥专长,始终扎根基层、情系民生,积极倾听民意、汇集民智,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他们以一份份扎实的履职答卷,回应群众期盼,助力大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即日起,大理融媒推出“人大代表风采”系列报道,讲述代表们的履职故事,记录他们尽责为民的生动实践,展现新时代人大代表的精神风貌。
今日推出第一期《杨汝钰:扎根社区治理,践行代表初心》。
在太和街道三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杨汝钰正在耐心地给前来办事的居民讲解有关出租房屋登记的注意事项。“还有什么问题的话您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另外如果在生活当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您也可以来我们的人大代表联络室反映。”这是三和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杨汝钰的工作日常,也是她作为市人大代表收集民意、服务群众的担当瞬间。
社区“领头雁”到群众“代言人”
身兼社区书记、人大代表等多个职务,杨汝钰始终把“服务社区居民、解决家门口难题”作为履职方向,用脚步丈量社区的每一个角落。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大厅,有她热情服务、与前来办事的群众亲切交谈的身影;工作案头,摆放着她贴合社区发展实际、反映群众期盼的一件件代表建议。
在社区治理中,杨汝钰主动搭建“居民-物业-社区”沟通桥梁,今年以来共牵头组织议事协商会5场,化解社区矛盾纠纷等问题18起,同时带动居民参与环境整治、文明宣传等活动,切实提升社区凝聚力与居民幸福感。
当选为人大代表以后,杨汝钰把代表履职和社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走访群众查民情、解民忧,积极提出了《关于将太和街道三和社区人民北路阳南纸厂生活区纳入大理市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的建议》《关于太和街道三和社区普陀路隆盛苑小区以东道路硬化的建议》等接地气、贴民心的代表建议。杨汝钰说,“能够通过代表身份为社区居民做一点实事,我感觉非常满足。”
杨娇
大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
杨汝钰代表本届共提出6件建议,建议接地气、针对性强,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了有力参考,多个社区群众关系关注的实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充分展现了基层人大代表扎根群众、履职为民的责任与担当。
“闲散地”变“聚宝盆”的智慧
三和社区辖区内的花韵蓝山小区旁原本有一块闲置空地,在日常走访工作中,杨汝钰收集到附近居民对该空地资源浪费、环境差的反映,并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提出了《关于太和街道三和社区普陀路花韵蓝山小区西面空地打造生态停车场的建议》。
杨女士
居民
这块空地原来杂草丛生,环境也不好,一到夏天蚊虫很多。杨代表来走访以后,我们就给她反映了这个事情,她又多次来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帮我们沟通协调。
“只有切实帮助群众反映问题、解决问题,才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杨汝钰深知,“提出建议”只是开始,如何推动建议落地也是关键。她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调研、召开现场会,最终通过将空地改造为停车场的方式,实现了环境美化、便民创收的“双赢”。
改造中
改造后
杨汝钰
市人大代表
通过相关部门的协调支持,建议得到了落实。停车场建成以后,我们附近居民车辆停放更加方便了,生活环境也得到了有效提升,同时实现的社区创收可以反哺我们的公共服务。
“两个阵地”的联动实践
作为大理市卫生健康专业人大代表工作站和三和社区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人,杨汝钰在日常履职过程中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代表活动阵地作用,通过打造“专业+普惠”双阵地联动,积极组织开展走访接待选民、议事协商等活动,切实把群众期盼转化为有效治理建议。
依托卫生健康专业人大代表工作站的资源优势,杨汝钰与州人民医院、大理大学附属医院等医疗单位的代表们共同聚焦“医养结合+智慧康养”模式,持续组织开展法律草案意见征求座谈会、健康义诊等活动,把专业、贴心的健康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资料图
无论是组织理论学习,还是协调驻站代表们实地调研、收集社情民意,杨汝钰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周密的准备给代表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她的带领下,代表们的脚步从站室案头走到街头巷尾,把代表活动阵地建成学习充电、服务选民的坚实堡垒。
杨东
三和社区人大代表联络室驻站代表
杨汝钰作为我们代表联络室负责人,工作认真负责,积极组织我们开展学习调研,让大家在交流中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促进了基层治理和发展。
作为社区书记,杨汝钰是社区建设的“领头雁”、基层治理的“排头兵”、居民眼中的“知心人”, 始终用心用情服务群众 ;作为市人大代表,她立足职责使命,不断延伸人大工作的触角,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对我来说,‘双重身份’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办好实事、为民服务”杨汝钰说。
记者:李标钰 杨文艳
编辑:杨润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苍山保护管理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个人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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