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法律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328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50家,非核心期刊55家,集刊110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5年11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10278位作者的333582篇文章,总期数21341期,总字数31.4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
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采购热线:010-82668266
《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要目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1.民营企业的刑法平等保护体系构建
——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背景
杨柳(5)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治理的思路与规则】
2.人工智能治理的两种安全思维:批判与超越
戴昕(22)
3.大型语言模型生成虚假信息风险的法律治理
苏宇(36)
4.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服务提供者侵权免责制度
姚志伟(53)
【理论前沿】
5.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杨嘉祺(69)
6.对待给付判决及其执行的模式选择
刘哲玮(85)
7.禁令程序作为网络侵权纠纷的诉前独立信息披露程序
朱禹臣(102)
8.数字时代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反思与完善
胥智仁(119)
9.论离线权的必要、限度与实现
王倩(134)
10.“司法鉴定法”的制定逻辑及其立法模式
陈如超(151)
11.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功能扩张及其反思
唐云阳(167)
12.数字身份认证的法治化构建
李丹(184)
【国际法研究】
13.国际经贸条约治理新范式:软约束规则的兴起与实施
张耀元(200)
《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总目录
(218)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1.民营企业的刑法平等保护体系构建
——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背景
作者:杨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背景下,刑法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是保障民营企业能够获得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民营企业在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对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不是要将其与国有企业进行同样保护,也不是对民营企业予以过度保护,更不是为民营企业增设新罪。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过程中,为了实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初衷,刑法保护需要基于实质法益的立场来调整刑事治理模式。首先,要明确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展开精准保护;其次,要以实质法益损害为核心从实体上限制民营企业行为入罪,避免将民营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以及一般经济纠纷视为犯罪;最后,要以权益保护为中心,从程序上避免民营企业利益损害,通过避免趋利性执法司法和开展涉罪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来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趋利性执法司法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治理的思路与规则】
2.人工智能治理的两种安全思维:批判与超越
作者:戴昕(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安全是各国当前均重视的复杂治理议题。美国的人工智能治理实践近年来受到“国家安全泛化”思维的影响,而欧盟对特定人工智能应用采用禁令式立法,体现出其面对某些人工智能风险时的“安全绝对化”思维。对于美欧两大法域的这两种安全思维,可结合相关法域治理者面临的内外环境与社会认知及情绪加以理解。这两种思维对于各国人工智能国内治理体系的有效建构与必要国际合作的开展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对它们在理论层面加以批判性审视和分析,有助于中国超越类似思维的桎梏,有效探索有利于自身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工智能治理方案。
关键词:人工智能治理;国家安全泛化;风险规制;数据安全;内容安全
3.大型语言模型生成虚假信息风险的法律治理
作者: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内容提要:大型语言模型生成虚假信息的风险来源涵盖数据层、算法层、模型层和应用层,而实践中已应用模型对齐、激活工程、检索增强生成、安全护栏等内生与外生措施进行风险防控。对于生成虚假图像和音视频信息,主要治理路径可为“标识制度+技术检测”;而对于生成虚假文本类信息,主要治理路径应为“常规测评体系+模型攻防测试”。为精确把握多维治理目标之间的制度化平衡,立法应在标识强度、规制范围、达标分值和责任豁免等方面设置可动态、精细调节的一系列规则,探索能够良好契合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发展规律的治理方案。
关键词:大型语言模型;人工智能法治;虚假信息;标识;测评
4.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服务提供者侵权免责制度
作者:姚志伟(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内容提要:融合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传统搜索技术的新一代搜索形态正迅速兴起。与传统搜索主要为用户提供搜索网页链接不同,这种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利用模型的生成能力,对来源网站内容进行组织后直接提供给用户。此变化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服务提供者难以适用传统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免责制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与传统搜索服务同样具有技术中立性,也都面临着难以在海量内容中有效清除侵权内容的难题。同时考虑到人工智能产业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应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服务提供者设计侵权责任免责制度。免责设计包括“安全港”和“适当引用”,两种制度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立法的重心应在“安全港”规则的设计上,而“适当引用”则可在立法出台前的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服务;侵权责任;免责制度;安全港
【理论前沿】
5.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作者:杨嘉祺(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或过错责任皆可能成立,须依个案情事判断。若行为人利用职务地位或执行工作任务所提供的客观条件或机会实施性骚扰,应适用替代责任。“非关系利用型性骚扰”不符合执行工作任务之要件构成时,可考虑认定过错责任。“非受雇者型性骚扰”仅适用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应依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责任构造判断。用人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与制止性骚扰以保护劳动者人格权的积极义务,也负有不得以自己行为侵害劳动者人格权的消极义务。职场性骚扰可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但在不能适用、无须适用或者即使适用也不能完全覆盖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受害人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为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侵权责任承担形态可能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关键词:劳动者;职场性骚扰;人格权;替代责任;过错责任
6.对待给付判决及其执行的模式选择
作者:刘哲玮(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对待给付判决及其执行规则,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但是,该款规定意图建立的“区分模式”与执行形式化原则之间存在张力,与审执分离的要求不符,存在在执行程序中就履行事项再起诉讼的风险,无法实现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预定目标。德、日两国针对对待给付判决建立了“执行特殊模式”,将执行条件成就与否的判断权交给执行机关而非审判机关,在执行程序内予以行政救济而非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救济。美国法则借助强制反诉规则形成“判决特殊模式”一并处理同时履行抗辩。我国当前并不具备引入“执行特殊模式”的条件,应当借鉴美国法的强制反诉制度,尽可能促进被告通过反诉方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对原被告双方的债务一并执行,实现纠纷的高效解决。
关键词:对待给付判决;同时履行;审执分离;执行异议;强制反诉
7.禁令程序作为网络侵权纠纷的诉前独立信息披露程序
作者:朱禹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侵权程序以用户匿名性为突出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选择将对身份信息的获取糅合进对平台提起的网络侵权程序中“并联”处理,看似使程序效能最大化,却因面临“实体上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与程序上负有提供信息义务的当事人不一致”的结构性矛盾而导致适用范围有限,以该方案为基础的调整均效果不佳。若允许直接起诉用户并嗣后更正当事人信息,出于正当程序保障,需在诉讼极早期完成变更,事实上相当于以独立的诉前信息披露程序进行“串联”。诉前独立信息披露程序首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细化解释课以“卷入”他人侵权行为的平台以程序法上的协助义务。在机制选择上,鉴于诉前独立信息披露程序采取高度灵活的自由裁量方法,同时也需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我国法上的禁令程序与之最为适配。可通过管辖权规则的针对性调整保障被侵害人获知信息后及时起诉用户,使两项程序顺次紧密衔接。
关键词:网络侵权;禁令程序;匿名诉讼;临时救济;信息披露义务
8.数字时代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反思与完善
作者:胥智仁(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形态突破了已有理论提出的经济联系和寡头垄断及默示共谋两种形式。经济联系演变为数据共享、应用编程接口互联与生态绑定等新样态,默示共谋表现为算法默示共谋。数字时代规制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应在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二元分类基础上,以实施主体数量和内外部双重竞争的具体构造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并坚持以全面动态竞争视角审查内部竞争损害。为实现反垄断精准执法,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应与相似垄断行为界分。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与协调效应的反垄断规制逻辑不同,前者强调协调必须足够稳定并且后续存在排挤竞争对手或减损交易相对方利益的行为,后者强调存在协调的可能性;共同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与协同行为的规制逻辑不同,前者是“从市场(内外部)竞争状态到滥用行为”,后者是“从行为到合意”,而且二者的竞争损害亦存在重大区别。
关键词:数字时代;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协同行为;协调效应;算法默示共谋
9.论离线权的必要、限度与实现
作者:王倩(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法对休息权的保障不够完善,劳动世界的数字化带来了更大挑战。为了划清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有必要引入离线权补充和强化休息权。同时,赋予劳动者离线权需处理好其对用工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各种挑战,也要正视离线权本身的局限性。相对于集体协商、既有权利解释和企业自治等模式,由劳动立法规定离线权是目前最契合我国国情的选择。离线权的具体规范构造需把握好尺度,可以针对不同的时间段作权利义务的差异化设置,即在最短休息时间内劳动者应强制离线,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上限内允许劳动者选择离线,同时明确用人单位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为落实劳动者离线权的重要配套措施,不仅要处理好隐形加班的认定与补偿问题,还有必要规定用人单位的工时记录义务。
关键词:离线权;隐形加班;最短休息时间;工时记录义务
10.“司法鉴定法”的制定逻辑及其立法模式
作者: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内容提要:建议国家制定一部司法鉴定法的呼声由来已久。这种呼声使得2023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司法鉴定法纳入第二类立法规划项目。制定司法鉴定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可信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辅助公检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与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治理功能。由于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及其公信力不仅取决于鉴定实施者,还受制于鉴定管理者、鉴定使用者等其他主体,所以国家制定司法鉴定法不宜采取“司法鉴定管理法”的立法模式,更不能简化成司法行政机关针对四大类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行政管理法”。但是突破司法鉴定管理法的综合立法模式,又将导致司法鉴定法的制定面临三重现实约束:一是刑事司法鉴定与民事司法鉴定的制度差异;二是四大类鉴定与其他类鉴定的制度区分;三是鉴定使用权向鉴定管理权的制度扩张。这些现实约束难免延缓司法鉴定法的立法进程。所以国家制定司法鉴定法的当务之急,是积极推动司法鉴定实施者、使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对话和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最大程度的共识。在司法鉴定法的立法内容上,一是应针对四大类鉴定与其他类鉴定,建立形式上统一、实质上分散的管理模式与一元化的鉴定意见使用机制;二是应实现司法鉴定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进而优化民事司法鉴定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管理法;行政管理法;立法模式
11.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功能扩张及其反思
作者:唐云阳(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证据方法科技化以及证据审查方法精细化的推进,在对电子数据审查过程中,完整性要素呈现功能扩张的趋势。具体表现为证据审查相关条文规范中“三性”审查多以“完整性”为判断要素,司法实践中“三性”认定多以“完整性”为认定依据以及个案裁判中完整性及其形式真实对实质真实界限的侵蚀等。这种扩张的机理在于,第一,电子数据本身特性决定了完整性是其“三性”审查的重要要素;第二,裁判主体一般化与电子数据问题专业化的矛盾要求降低审查难度;第三,出于弥补电子数据“三性”审查局限性的重要考量。这种扩张可能带来一定的审查风险:审查规则的缺位可能导致救济及制裁不足,完整性认定要求或证明难度较低可能引发“虚假的完整性”以及“三性”内容严重限缩可能致使本体规则虚化。为实现电子数据完整性功能的合理扩张与有效发挥,应对其扩张现象进行反思,准确划定电子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合法性间的相互关系,建构分层次的电子数据完整性专门审查规则并统合完善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鉴真方法。
关键词: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据审查;审查规则
12.数字身份认证的法治化构建
作者:李丹(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数字身份成为人们数字化交往、数字化交易和数字公共生活的主体形态和关系承载者,从而产生数字身份认证的时代需求。然而,由于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数字身份认证也存在着三重难题:一是数字身份认证中的权利“流失”,即数字身份认证提供方往往会依托于数字身份认证,挤压、限制数字用户的数据权利、身份权益及隐私权利;二是数字身份认证中的平台控制,即数字身份认证平台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往往会导致其形成一定的技术控制和协议控制;三是数字身份认证中的技术应用边界,即在公共安全监控的过程中,应关注数字身份认证的合理范围和方式,从而化解负面问题和风险。这就需要确立数字身份认证的法治原则、制定数字身份认证的操作规程,强化数字身份认证的法治效果,从而构建数字身份认证的制度体系,为数字生活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数字身份;数字公民;数字政府;数字权利;数字法治
【国际法研究】
13.国际经贸条约治理新范式:软约束规则的兴起与实施
作者:张耀元(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全球化大变局下,国际经贸领域条约治理范式正在逐步转变。由于硬法规则达成困难,国际经贸条约中出现大量软约束规则,其实施正在填补规制空白。这一过程中,软约束规则在硬法与软法二元划分下表现出相对独立性,以间接或直接适用方式推动协同性和功能性治理。不过,软约束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秩序建构与维持困难、价值异化危险、既有规则受到侵蚀等缺陷,会反向影响软约束规则的治理成效,这可归结为非强制性下国家只关注本国利益的心态与规则不确定性等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软约束规则实施中出现的障碍,未来应通过回归条约体制治理、适度提升规则效力、引入体系性方法以及制度化能力建设机制等途径进行适当克服。对中国而言,应在国内层面利用软约束规则积极对接制度型开放需求,在国际层面运用软约束规则促进国际经贸治理。
关键词:国际经贸条约;软约束规则;软法;合法性;全球化大变局
《环球法律评论》诞生于1962年,乳名《法学研究资料》,专事译介以前苏联为主的外国法学,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风暴雨之中。1979年复刊,易名《法学译丛》,1993年再度更名为《外国法译评》,2001年最后定名为《环球法律评论》。刊名几易,折射出我国法律史的一段曲折而又进取日新的历程。本刊的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真髓。本刊既倡导宏观的、体系的、基础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注重微观的、个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不仅要用中国法的眼光透视外国法,也要用外国法的眼光来透视中国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国际话语权越来越大。因此,本刊将更加重视中国法学话语的对外传播。相应地,我们开辟了“主题研讨”、“理论前沿”、“环球评论”、“国际法研究”、“书评”等栏目。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