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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 年)第八十五条对涉毒行为设定了治安处罚,但这些行为的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界限模糊,导致执法尺度不一、处罚失衡。
一、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界限模糊,挤压治安处罚空间
对涉毒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第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三)》”)第九条、第十条均进行了规定,但两者的表述一致,致使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界限模糊。
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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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中可见,两类行为的违法标准与刑事立案标准几乎无实质区分。比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治安处罚与刑事立案的表述高度重合;“强迫他人吸毒” 仅在刑事标准中增加了 “强制手段” 的描述,但实务中 “强迫” 本身就隐含强制属性,这就导致只要实施相关行为,既可能被治安处罚,也可能被刑事立案,直接挤压了治安处罚的适用空间,执法人员难以精准判定。
二、情节认定标准缺失引发执法混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对容留、介绍买卖毒品设置了 “情节较轻” 的处罚档次,但未明确具体认定标准。
何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全靠执法人员主观判断。有的地方将单次容留一人且未牟利认定为情节较轻,有的地方则认为只要容留就应重罚;介绍买卖毒品未成功交易的,有的按情节较轻处罚,有的则按一般情节处理。标准不统一导致同类案件处罚结果差异大,既影响法律权威性,也让当事人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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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严重脱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治安处罚上限为十五日拘留和五千元罚款,但部分涉毒行为的社会危害远超这种处罚力度。
强迫他人吸毒可能导致受害者成瘾、自残甚至死亡,引诱未成年人吸毒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终身影响,这些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亚于部分轻罪。
但按现有规定,即便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未达刑事标准,最多只能给予十五日拘留,处罚力度与行为危害严重不匹配,难以形成有效威慑,也无法充分弥补受害者损失。
四、总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的核心问题在于刑事与治安处罚界限模糊、情节标准不明、处罚力度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尽快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明确各类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边界,让执法有章可循,既避免放纵严重涉毒行为,也防止过度扩大治安处罚范围,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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