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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竞赛白热化的今天,一个伟大的想法诞生后,发明人往往迫不及待地想要公之于众,进行学术交流、寻求投资或测试市场反应。然而,在专利法的世界里,“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基石,一旦技术内容在申请日前被公开,无论是谁公开的,都可能导致其被视为“现有技术”,从而丧失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机会。
这似乎是一个两难困境:公开,则可能失去专利;不公开,则可能错失发展良机。正是为了破解这一困境,“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这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Part.1 什么是“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或在某些国家规定的特定第三方,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的一定期限内(通常是6个月),对发明内容进行的某些公开行为,不会被视为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简单来说,它就像一道“安全网”或一个“后悔药期”,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短暂的缓冲期,允许其在申请专利前进行有限的公开,而不会因此彻底毁掉获得专利的可能。
Part.2 为什么需要这个宽限期?
1、促进技术交流与反馈:允许科研人员在学术会议或期刊上提前分享最新研究成果,促进科学进步,同时为其后续申请专利留下机会。
2、便利市场测试与融资:初创企业和发明家可以在一段受保护的时间内,向潜在投资者、合作伙伴或客户展示其创意原型,验证市场可行性并筹集资金,而无需担心核心知识产权瞬间失效。
3、应对非意愿公开:针对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泄露行为(如违反保密协议),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
Part.3 宽限期的适用情形(以中国《专利法》为例)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众利益目的的首次公开:例如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或为保障公共健康、安全或环境等社会重大需求(如非典或新冠的治疗药物)。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注由其他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例如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广交会等。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例如员工跳槽后泄露,合作伙伴违约披露,他人用威胁、欺诈或间谍行为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内容并公开的。
重要提示:对于前3种情形,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时声明这一点,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如省级以上人们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众利益目的的首次公开的证明材料、展会主办方出具的证明、会议邀请函及论文集等)。
对于第4种情形,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泄密情况,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含泄密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自行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才得知的,应当在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Part.4 巨大的诱惑与隐藏的风险:切勿滥用!
尽管宽限期提供了便利,但它绝对不能被当作常规策略来使用。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非全球通用,地域性强:宽限期并非在所有国家都存在,即便存在,其具体规定(期限、适用情形)也千差万别。
中国、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设有宽限期制度。
欧洲专利局(EPO)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几乎没有宽限期可言。在这些地方,申请日前的任何公开(除非能证明是恶意泄露)都会直接破坏新颖性。
“安全网”之外的危险:宽限期只保护你自己(或特定情况下的他人)的公开行为。在你公开后、提交申请前的这6个月内,如果有第三方独立做出了同样的发明并抢先申请了相同的专利,你的公开行为虽然不破坏自己的新颖性,但对方的申请会破坏你的专利新颖性,你仍然无法获得专利权。
程序要求严格:如未按时提交声明和证明文件,将视为未要求宽限期,公开行为仍会导致新颖性丧失。
价值可能受损:即使在本国成功利用了宽限期,该提前的公开在进入没有宽限期制度的国家(如欧洲)时,会成为无法克服的障碍,严重影响专利的全球布局。
Part.5 黄金法则:先申请,后公开
面对宽限期,最安全、最万无一失的策略永远是:在有任何形式的公开之前,先提交专利申请!
无论是临时申请、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专利,只要获得了申请日,就为你创新成果确立了法律上的“生日”。在此之后,你再进行展示、发表、洽谈,都会处于一个安全且主动的位置。
Part.6 结论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是专利法赋予创新者的一份宝贵礼物,是一道在特定意外情况下的“安全阀”。它旨在鼓励交流、保护创新者免受恶意损害,但它绝非可以随意使用的“免罪金牌”。每一位创新者和企业都应当深刻理解其双刃剑特性,严格遵守“先申请后公开”的铁律,并在此前提下,审慎、合规地利用宽限期制度,方能在全球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真正守护好自己创新的火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马聪斌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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