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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明年1月1日起施行!市区养犬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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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10时,钦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邀请钦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覃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日、钦州市人大法制监察委主任委员韦猛忠、钦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卜烈珍、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农立宪、钦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韦立栋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钦州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周小燕主持。


融媒体记者 梁文辉 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养犬成为不少市民的生活选择,但犬只扰民、伤人、随地排泄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也逐渐成为影响城市文明、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法定程序制定。

《规定》已于2025年4月22日经钦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5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1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是我市回应群众关切、规范城市养犬管理、推进法治钦州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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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核心内容

可概括为六方面

1

明确适用范围与特殊情形

将管理范围限定在城市建成区及城市化管理区域,契合养犬问题集中于城市的实际;同时对特种犬只、特定用途犬只管理作出特殊说明,兼顾特殊场景需求。

2

厘清政府及部门职责

明确市、县(区)政府的统筹领导责任与镇街的基层防控职责,细化公安、农业农村、城管、住建等部门在养犬登记、疫病防控、流浪犬处置等环节的具体分工,构建“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管理体系。

3

规范养犬数量、种类与条件

通过限定个人养犬数量、明确危险犬只禁养要求、设定养犬人必备条件,从源头减少因犬只数量过多、品种危险、饲养人无管理能力引发的问题。

4

强化犬只免疫与登记管理

推行狂犬病全面免疫制度并优化免疫点布局,落实养犬强制登记要求及登记后管理规定,确保犬只管理可追溯,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5

规范养犬行为与禁入区域

明确养犬人文明养犬义务,细化携犬外出的安全与卫生要求,划定犬只禁入的公共区域,同时保障残疾人携带服务犬的合理权益,平衡养犬需求与公共利益。

7

完善犬只收容与法律责任

明确政府建设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责任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针对不同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差异化处罚,既保障法规执行刚性,也注重教育引导作用。


图源网络

重点来了!

《规定》如何界定适用范围?

管理措施有哪些?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需遵守哪些规定?

犬只伤人怎么办?

在以下的答记者问中

你的问题,都有答案

1

《规定》适用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同时未将农村地区纳入的主要考量有哪些?

市人大法制监察委:《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该范围与《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持一致,也可实现法规执法协同和法制的统一。

未将城市以外的农村地区纳入,主要因为农村养犬多为看家护院等需要,《规定》中养犬登记、携犬外出约束等条款对农村场景实操性不强;且农村犬只免疫、扰民伤人等问题,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无需重复立法。同时,《规定》属“小切口”立法,聚焦城市建成区养犬突出问题,无需全面覆盖。此外,军用、警用、搜救等特种犬只及科研、动物园等单位的特定用途犬只,因工作属性特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规定》为何明确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2只?超量饲养或未及时处理超量犬只将有哪些管理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每户不超2只,核心是结合钦州实际平衡养犬需求与公共利益。一方面,钦州城市建成区人口密度较高、居住空间相对集中,养犬数量过多易加剧邻里矛盾(如犬只噪音、惊扰他人)、增加公共卫生压力(如排泄物清理不及时)及安全风险(如犬只聚集引发冲突和伤人);另一方面,参考南宁、北海等区内城市及周边地市的实践,2只的标准既能满足多数养犬家庭的陪伴需求,又能有效降低管理难度,避免“一刀切”式限制;最后,关于养犬数量的确定,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开展养犬代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民主立法的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各方对限养2只的规定意见比较集中。

同时,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品种名录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超量饲养行为,《规定》第二十条设定阶梯式管控措施。首先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养犬人合理整改缓冲期;若逾期仍未改正,将依法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该措施经多轮调研论证,征求了有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养犬群众代表以及有关专家意见,参考区内外地市经验,结合钦州实际设定。

适用范围内饲养危险犬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规定》为什么要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这笔钱会用在哪些地方?有减免政策吗?

市司法局:收取这笔费用,核心是落实“谁养犬、谁负责”原则,保障公共管理公平性。城市养犬管理需要持续投入人力物力,比如给犬只制作标识牌、植入电子芯片实现溯源管理,建设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流浪犬和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这些工作是为养犬市民提供的专项服务,若由全体纳税人共同承担,不符合公平原则。

费用将全部专项用于养犬管理,具体包括养犬登记服务、犬只收容救助、免疫服务保障等开支,并规定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减免政策上,我们充分考虑特殊群体需求,明确残疾人饲养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一律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体现立法的人文关怀。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且经过调研论证,符合钦州实际管理需要,广西区内外已制定的养犬法规也作出这项收费规定。

4

《规定》为何要求养犬需要养犬登记?养犬人登记需满足什么条件?不登记养犬会有什么后果?

市公安局:推行养犬登记,既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养犬人权益的关键环节。从公共安全看,登记时会核查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能从源头阻断病毒传播、减少伤人风险,守护市民健康;从养犬人权益看,登记后犬只信息与养犬人绑定,犬只走失可通过登记信息快速找回;同时,犬只扰民、伤人时,能凭登记信息定位责任人,减少邻里矛盾。

养犬人登记需满足两方面条件:一是养犬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担责)、在适用区域有固定居所(保障犬只稳定饲养环境);二是犬只需已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且不属于本市禁养危险犬品种。需注意,要在取得免疫证明后15日内,向所在县(区)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未按规定登记的,《规定》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公安机关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登记缓冲期;逾期未改的,依法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既保障法规刚性,也考虑养犬人可能的疏忽,减少管理矛盾,推动文明养犬。

5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需遵守哪些规定?哪些场所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犬只伤人怎么办?

市公安局:携犬外出需遵守6项规定:一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引,或直接装入犬笼(袋);二是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或为犬只佩戴犬牌;三是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窄空间,或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时,必须为犬只佩戴嘴套、爪套,或直接怀抱犬只;四是乘坐出租汽车需事先征得驾驶人及同乘人员同意;五是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群体,防止犬只攻击;六是及时用工具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分5类:一是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禁止养犬区域;二是福利院、幼儿园、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是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四是公共汽车、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机、船)室,但经营者、管理者特别同意,且乘客落实安全措施的除外;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入区域。

此外,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可划定禁养区域,但需设置明显禁入标志。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不受上述禁入限制,但需使用犬绳(链)牵领。

若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同时,为规范文明养犬,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

市人民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本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确保本管理规定落地见效,切实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市人民政府聚焦本管理规定实施的关键环节,将采取以下四项重点措施,推动本管理规定转化为实际治理成效: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市人民政府立足我市养犬管理现状与长远需求,统筹协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将抓紧制定并印发本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压实责任主体、划定完成时限。对照本管理规定明确的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多部门管理职责,下一步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动态监督、联合执法等制度,形成“分工明确、协作高效、齐抓共管”的养犬管理工作合力,为本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提供机制保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明养犬氛围

抓好宣传是保障本管理规定得以全面正确有效实施的基础。市人民政府将启动全方位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综合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阵地,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重点宣传普及法规要求的登记时限、禁养区域、外出要求等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营造良好的普法氛围,提升公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知晓度,为《规定》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优化养犬服务保障

聚焦养犬人办事便利化需求,统筹合理布局犬只登记点、免疫点,简化办理流程,搭建全市统一养犬登记管理平台或者开发有关小程序等,实现“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建设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规范流浪犬等犬只的收容救助等工作。严格落实对残疾人饲养服务犬只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政策,体现立法的人文关怀。及时向社会公布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保障本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收费政策顺利执行。

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法规实施责任。

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推动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实施。针对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人大提出完善措施,补齐短板漏洞,提升适用性,让规定更好地服务市民,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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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钦州发布

▍图文整理:宣传和对外交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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