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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于农村常住人口30万人及以上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000万元;农村常住人口10-30万人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000万元;农村 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下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其中,每个县安排乡村产业配套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每个行政村安排村庄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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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 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 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振兴专项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 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
第三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包含不设市辖区和县的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 施。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为:(一)村庄基础设施。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 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弱项,为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创造良好条 件。具体包括整村或联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接入城镇 污水管网的管道、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村内道路、排水沟渠、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设施建 设。(二)乡村产业配套设施。依托当地资源,聚焦种养循环、延伸农业产业链,以点带面促进县域富民产业发展。具体包括服务当地农民、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农村电商服务和农文旅融合发展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于农村常住人口30万人及以上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000万元;农村常住人口10-30万人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000万元;农村 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下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其中,每个县安排乡村产业配套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每个行政村安排村庄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聚焦未来将长久存续、人口集中、农民建设意愿强烈、产业基础好的集聚提升类村庄,其中东北、西 北地区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安排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 政村,华北、西南地区安排常住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华东、中南地区安排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
第七条各地应根据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统筹使用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贷款等,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 投入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保障 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八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 资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对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列入拆迁撤并计划、空心化严重的村庄,原则上不纳入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九条对于符合本专项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 定的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导则,明确项目总体思路和目标、建设 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安排、 管护机制、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县、项目村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避免重复建设、过度超前建设、投资浪费等。项目县要统筹农村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布局,根据村庄区位、地形地貌、气候、人口聚集程度、生产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条件等合理确定重点建设任务,不搞千村一面。
第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 “软建设”具体举措,通过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等方式,建立合力推进各类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公共基础设施长 效管护等机制,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一个成一个。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 门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和 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四条本专项支持项目均为地方项目,项目审批权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时限、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初步设计报送原 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在建设任务确定、组织实施方式等方面,要充分听 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将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创新建设模式, 积极调动村民和经营主体力量,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专业化、市场化或村集体建设等方式组织实施。简易的村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优先通过村民自建等方式推进建设。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七条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联合向国 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报送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及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作为附件,随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计划申请报告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项目 是否完成审批手续、所需资金是否落实相应渠道、项目单位(法人) 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条件成熟,避免执行过程中调 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二十条各地方申请本专项投资计划,应综合评估当地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 (法人)和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各地投资建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上报情况等,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对于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开工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与投资计划合并批复。
第二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 村部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库)填报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或者建设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支持方向内调整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 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审核调整。 调入项目应符合本专项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应超过按标准计算的支持规模。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和项目单位(法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 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筛选、项目储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计划 执行、项目实施、整体任务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存 在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监督管理责 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抓住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拨付与使用等 关键环节,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项目单位(法人)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 接受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展调度。项目单位(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于每月10日前,填报年度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 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按要求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信息同步录入乡村建设项目库。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填报信息的审核,力求 填报及时准确,提高调度质量。
第三十一条农业农村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和美乡村建设项 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对本方向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 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年度绩效评 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 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 了解情况,必要时向监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综合考虑绩效评估结果、整体工作落实进展、 投资完成情况、信息填报真实性与及时性等,结合月调度和审计、 专项检查情况,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结 果较差的省份,采取扣减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暂缓受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措施,扣减下来的投资用于奖励综合评 价情况较好的省份。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 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审核、下达、监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 8 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 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 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 年12月3日发布的《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 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1723 号)废止。此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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