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档案条例》,12月1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有关情况回答大家的提问。
如今,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档案工作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条例》在电子档案等方面有了一些新举措新规定。
会上介绍,《条例》修订积极顺应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档案工作数字转型的时代趋势,以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为核心,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内容,目的是通过数智技术赋能,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档案信息化建设职责。《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不同责任主体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法定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要求各责任主体主动作为、各司其职,协同合作、互联互通。
明确档案数字资源管理要求。《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和管理。要求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需求、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利用,实现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
明确档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条例》要求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异地备份,健全档案信息系统、数字资源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和灾难恢复机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
明确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要求。《条例》规定档案馆应当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数字档案室,引领档案工作转型升级。
对于大众关注度较高档案安全管理,修改后的《条例》提出了很多明确要求。
例如,《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要求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档案的不同类型和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储和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档案发生退变、破损的,还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同时,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档案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将应急预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形成严密的防护网络。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以及保密等要求,健全档案信息系统、数字资源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和灾难恢复机制,对档案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发生重大档案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不仅明确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第二十六条规定,档案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相关领域的档案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消除隐患并报告整改情况。
此外,《条例》还对档案服务企业和行业组织管理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其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
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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