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二十年,湖南修订湿地保护条例,会有什么变化?在12月1日举行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中,进行了详细解答。
湿地是重要生态系统,“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是湿地大省,2005年就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三个出台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在上位法出台之前,为湖南湿地资源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条例》曾于2020和2021年进行过两次小幅修正,均未涉及制度层面。这次修订,二十年磨一剑。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本次修订立足湖南湿地资源实际,主要有三大亮点:
《条例》系统构建了“总量管控—名录管理—规划引领”的法治框架,标志着湖南湿地保护进入全域覆盖、分级负责、规划先行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第七条强化湿地面积总量刚性约束,将湿地保护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纳入保护目标责任制,牢牢守住湿地生态安全底线。在第八条建立湿地分级名录管理制度,明确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与发布机制,实现对湿地资源的动态管理和精准保护。在第九条突出规划引领作用,要求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合理划定保护范围,确保湿地保护有章可循、有图可依。
《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着力推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有机融合。一方面,在第十四条加强对洞庭湖等重要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推动珍稀物种栖息地质量提升,第十五条支持小微湿地生态功能恢复,实施退化湿地综合整治,全面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在第十七条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发展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绿色康养等生态产业,探索湿地碳汇交易与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形成“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的良性循环,让湿地的生态效益源源不断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动能。
《条例》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湿地治理新格局。在第二条压实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组织领导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强化经费保障,并在第四条将每年二月设立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在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公众通过志愿服务、捐赠资助等方式投身湿地保护,引导科研机构、企业、公益组织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强化监督执法效能,在第十九条推行委托执法模式,在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报告、约谈和离任审计制度,确保法规执行有力、落地见效。
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
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报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