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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起
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看
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1
《三亚市村邮站运营管理办法》
12月1日起施行
10月29日,三亚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三亚市村邮站运营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村邮站是设置在行政村的综合便民服务平台,村邮员属于公益性岗位,每个村邮站应当配备1名村邮员。村邮站原则上每周服务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6小时,如遇特殊情况暂停服务的,应当事先向市邮政企业和村委会报备,在村邮站张贴告示对外公告,并委托其他人员或采取措施保证服务不中断。
2
《三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12月19日起施行
11月,三亚市政府印发《三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奖项定位、授奖对象、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奖周期、奖项数量及适用范围。规定每届获奖组织或项目总数不超过4个,评奖周期为2年,对获奖组织或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
3
新修订的《三亚市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12月11日起施行
11月1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新修订的《三亚市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措施》明确,支持新型金融业发展、鼓励跨境政策先行先试、推动创新服务特色产业、鼓励直接融资创新、优化鼓励创新的金融发展环境,将通过现金奖励、人才激励等多种方式,对财富管理、跨境资产管理试点、绿色债券等多个领域提供精准扶持,最高单项奖励可达3000万元。
4
新修订的《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修订通过《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须经过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布等程序。《规定》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文件须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5
《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旨在适应新形势下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6
海南开展因大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1月2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因大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从12月1日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致困可提取公积金。《通知》明确,缴存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大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2025年12月1日起,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按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
7
《海南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商转公贷款”将新增“带押直转”方式。新政策调整后,“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带押直转”方式,二是“自筹结清”。“带押直转”方式是指“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办理对应房产第二顺位抵押登记,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专项用于结清原商贷。“自筹资金”方式是指“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须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原商贷房产抵押登记,再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应房产抵押登记,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个人账户。这就意味着,“带押直转”方式“商转公贷款”应在原商贷银行办理,“自筹结清”方式“商转公贷款”可跨行办理。
8
《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12月28日起施行
11月28日,海南省住建、发改、资规、财政、市场监督五个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可通过业主自筹、公积金提取财政补贴等多种渠道解决加装电梯费用。《意见》明确,加装电梯所需费用主要由业主承担,可通过业主自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
海南:鼓励发展夜间经济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鼓励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培育和引进各类夜间消费业态。推动商场、餐饮、文化场所延长营业时间,允许在重点旅游区内设置通宵营业酒吧和娱乐演艺场所。
10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明确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生产等要求。
11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配餐,
有国家标准了!
国家首个专门针对校园配餐的国家标准——《校园配餐服务企业管理指南》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指南适用于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提供学生餐制作及配送服务的校园配餐服务企业。标准明确了覆盖食谱及原料管理、加工制作、备餐与配送、用餐服务、服务评价改进、应急处理等全链条的规范指引,为校园配餐服务企业的合规管理提供标准化指导。
12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
责任明确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13
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14
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均须符合新标准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15
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将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一是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为重整及和解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二是进一步完善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三是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效率。四是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16
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口罩
不应设置呼吸阀
新修订的《医用防护口罩》强制性国家标准12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规定,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口罩不应设置呼吸阀;应配有鼻夹或替代鼻夹的设计,佩戴时起到固定和密合作用。最小销售单元应具有清晰的中文标志,包括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执行标准编号或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等。
17
新版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系列国家标准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1部分:物理性指标》(GB/T 18204.1—2025)等6项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由国家疾控局组织修订,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标准修订重点解决公众关心的商场、泳池、酒店等场所卫生安全问题,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检测项目更全面,新增9类健康指标检测,包括新风量和自然采光系数等空气流通方面指标,甲醛、PM2.5、放射性气体氡等有害物质限量指标,泳池水消毒效果、军团菌(可能引发严重肺炎的细菌)、β-溶血性链球菌(常见致病菌)等病菌防控相关指标;二是检测技术更先进,升级用于空调管道细菌检测等的设备要求,淘汰二氧化碳容量滴定法、甲醛气相色谱法等方法;三是管理要求更规范,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共性技术需求,统一调整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频次、样本量与采样、公共用品用具监测样本量、样本运输等内容。
18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
国家标准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发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GB/T 46278—2025)国家标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旨在发挥信用价值,助力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同时也将为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加大“个转企”探索力度,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
19
这两项职业技能标准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垃圾处理工职业技能标准》(CJJ/T325-2025)和《机械清扫工职业技能标准》(CJJ/T324-2025),均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垃圾处理工职业技能标准》适用于垃圾处理工职业技能的培训考核,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厨余垃圾处理工、大件垃圾处理工、园林垃圾处理工、装修垃圾处理工、粪便处理工和垃圾分选工。
《机械清扫工职业技能标准》适用于机械清扫工中机械扫路工、机械冲洗工、机械疏通工和机械除雪工四个工种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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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央视新闻客户端、中国政府网
编辑:陈思思
审核:向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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