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正式实施。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装置、电动机功率限值、防火阻燃、塑料占比及北斗定位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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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须符合新国标的要求。对于消费者已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不会予以强制淘汰。政府鼓励消费者利用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电动自行车的更新换代进程。
新版标准主要变化
◆车速限值最高设计车速不应超过25km/h,超速时电动机不再提供动力输出。
◆整车质量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提升到63kg;使用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仍须小于或等于55kg。
◆脚踏功能具备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保留脚踏骑行装置;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选择设置脚踏骑行装置。
◆电动机电动机的输出功率,应小于或等于400W。
◆塑料占比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强化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性能要求。
◆北斗定位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安装北斗模块;其他普通家用电动自行车,销售时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保留北斗模块。
◆防篡改强化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设计,明确“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及互认协同要求。
◆安全配置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符合GB 81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鼓励加装后视镜和转向灯。
◆企业要求新增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和方法,明确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12月1日起,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市场秩序;广大市民应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合规电动自行车,切勿购买、使用非标产品,从源头防范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风险。
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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