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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日本等国的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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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能源网

近期,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显示,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3.3% — 220.9%,其中,日本公司25.2%—69.1%,美国公司214.1%—220.9%,韩国公司26.4%—46.8%,马来西亚公司23.3%—40.5%。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0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4号公告,决定由日本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2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HDC聚合物株式会社继承SK化工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5年9月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恩骅力新和成工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支持申请。

公告显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东丽株式会社 26.9%

(Toray Industries, Inc.)

2.DIC株式会社 27.3%

(DIC Corporation)

3.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25.2%

(POLYPLASTICSCO., LTD.)

4.东曹株式会社 25.6%

(Tosoh Corporation)

5.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 33.6%

(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

6.住友电木株式会社 34.5%

(Sumitomo Bakelite Co., Ltd.)

7.其他日本公司 69.1%

美国公司:

1.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 214.1%

(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 220.9%

(Fortron Industries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220.9%

韩国公司:

1.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 26.4%

(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2.HDC聚合物株式会社 32.7%

(HDC POLYALL Co.,Ltd.)

3.其他韩国公司 46.8%

马来西亚公司:

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23.3%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40.5%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3.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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