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写了《为什么组织卖淫罪的量刑会比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量刑还重》一文,有读者进一步提出尖锐质疑:“走私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定刑为何比拐卖妇女、儿童罪更重?难道人还不如动物值钱?”这一质问虽带有情绪色彩,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从法定刑条文看,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最高可处死刑,而走私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似乎前者更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时常出现刑罚倒置现象:一名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十年,而多数拐卖妇女案件仅判十年以下,才出现公众对“人的价值是否被法律低估”的质疑。
一、案件简要回顾
2014年7月,河南新乡大学生闫某在家乡掏了12只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出售,被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起诉。2015年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引发舆论风暴。“大学生因掏鸟蛋被判十年”的标题刷屏网络,公众普遍质疑:“一个人的命运竟不如几只鸟?”
办案机关解释称,根据《刑法》第341条及当时司法解释,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0只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合理合法。闫某于2023年刑满释放后,面临就业歧视与社会排斥,人生轨迹彻底改变。这一结局再次引发对“机械司法”“形式正义”的深刻反思。
二、类似案例
闫某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因野生动物保护被重判的案件频发,比如:江西某村民捕猎3只野猪案(2020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福建林某网购两只鹦鹉案(2019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川某摄影爱好者惊扰藏羚羊案(2021年):行政拘留,引发执法边界争议。总之,野生动物案件中,因数量标准刚性,轻罪重判现象突出,引起公众质疑。
三、法律适用需兼顾形式与实质
闫某案暴露了司法机械主义与公众价值认知之间的断裂。法律规定本身没有太大的问题,问题在于:司法裁量中缺乏对主观恶性、行为后果、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估;未能回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责”与“刑”是否匹配;缺少对被告人个体情况(如初犯、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的充分考量。
笔者这几天多次探讨刑罚倒置现象,并非否定现行法律体系的合理性,更无批评司法机关之意。我想强调的是,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更在于经验与良知。只要法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独立的审判空间和公正的司法品格,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熨平法律的皱褶”。
现实中确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这些问题不应成为否定司法的理由,而应成为推动改革的动力。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一次次争议、反思与修正中逐步实现的。
“人没动物值钱”是一种偏颇的情绪表达,但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一只燕隼的命值得保护,一个被拐母亲的眼泪更值得被听见。法律不应制造对立,而应实现平衡;不应急于惩罚,而应追求修复。
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的司法,既能精准打击犯罪,也能温柔对待每一个在法律边缘挣扎的普通人;既守护绿水青山,也照亮人间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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