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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律中的“强奸之夫”到底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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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我水的一篇关于元朝的冷知识:

元朝法律规定:女性反抗婚内强奸时,杀死丈夫,免除处罚。

经常看到有人引用大元律这一条——丈夫在捉奸现场抓获、并打死奸夫淫妇、不予处罚——证明古人对通奸罪的深恶痛绝、以及对现代法律宽容通奸者的痛惜。

但引用者又经常忽略(或无视)本条律中的后一条,女性在遇到婚内强奸的正当防卫权

①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 ②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③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妻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

解读一下:

①丈夫在通奸现场(奸所)当场杀死奸夫和奸妇(妻妾)。

②以及妻子遭遇丈夫强奸时,当场杀死施暴丈夫。

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③如果本夫在奸所仅杀死奸夫,却放走奸妇(妻妾),或仅杀死奸妇却放走奸夫,均杖刑一百七。

因为①②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义杀”,杀人都属于违法,但义杀情有可原,所以“不坐”。③的行为构成 “偏杀”,所以丈夫要被杖刑。

用“不坐”而非“无罪”,反映出,不论是杀奸夫淫妇、还是杀暴力强奸的丈夫,其行径并非“不构成犯罪”,而只是酌情“免除处罚”

明承元制,清又承明制,但明清两代在杀死奸夫条款中,却删除了元律中妻子可以正当防卫这一条

特别是明朝,夫权空前强化,官方认为夫纲不可违逆,夫妻性关系属于丈夫的天然权利,因此彻底否认婚内强奸、以及正当防卫的概念。

所以,明朝妻子在任何情形下杀夫,均构成恶逆罪。

大明律: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大清律: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


02,然后呢,评论区就爆了。

基于对“强奸之夫”到底指谁的不同理解,读者纷纷留下自己的观点,当然,也有批评我理解能力差的别丢人现眼了、批评我打拳、还有批评我拐弯歌颂大元的······

看到那么多认真讨论的评论,我觉得很有必要整理成文。

我先把大元律这一段原文贴一下,以便于后来者更好理解:

诸奸夫奸妇同谋杀其夫者,皆处死,仍于奸夫家属徵烧埋银。  诸因奸杀其本夫,奸妇不知情,以减死论。妻与人奸,同谋药死其夫,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依例结案。  诸妇人为首,与众奸夫同谋,亲杀其夫者,陵迟处死,奸夫同谋者如常法。  诸夫获妻奸,妻拒捕,杀之无罪。  诸与无夫妇奸,约为妻,却殴死正妻者,处死。  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正妻者,皆处死。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妻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 

我在原文中,对强奸之夫这句的理解是:妻子遭遇丈夫强奸时,当场杀死施暴丈夫

①即这个强奸之夫是丈夫,强奸的对象是妻子

@阙根羽毛老师认为这句意思应该是:妻子杀死强奸别人的丈夫。

即强奸之夫是丈夫,但强奸的对象是别人。

阙根羽毛老师的评论: 这个强奸之夫应该理解为在强奸她人,而不是强奸妻子本人。前一条丈夫有杀通奸妻子和通奸对象的权力,因为丈夫有对妻子的绝对性占有权。而妻子不能杀通奸丈夫和淫妇,因为男人本就没有对妻子守贞的义务。但是当他在强奸别人时,妻子可以杀夫,这其实算帮别人正当防卫。


我回复:

你说的也有道理,但是,妻子压根就没有杀奸权,又怎么可能会让她有杀强奸她人的丈夫的权利呢?所以我才理解为妻子杀强奸她的丈夫。

阙根羽毛老师坚持的理由,是元朝不可能这么超前——婚内强奸——的概念

和他理解相同的还有 @夜航船老师

夜航船老师的评论:这里的强奸之夫肯定不是婚内强奸妻子的丈夫,因为奸罪本来就不包括婚内性关系,然后再分和奸与强奸。这里的强奸也不等于现代人的“违背妇女意志”,这条法律大概率是指妇女可以杀死强奸他人的丈夫。

我回复说:

在元律上,强奸和强奸之夫是不同的,强奸他人就使用“强奸”: 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  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赎。  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奸十岁以下女,虽和同强,减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诸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  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 所以我才理解这句为妻子反抗丈夫的正当防卫,对比明清该条律令,明清删除了这一句。我把明清该条律令也贴过来了。

夜航船老师回复:

无论是强奸还是强奸之夫都不能脱离奸罪的定义去理解,古代奸罪不包括婚姻关系内的性关系。您给出的论据实在很难说明强奸和强奸之夫犯罪对象有区别。

还有@实名用户老师也和他们意见相同。

妻妾与人通奸,丈夫当场杀死奸夫与妻妾,或者作为妻子杀死正在强奸的丈夫(还是性转,但不平等,丈夫可以杀死正在通奸的妻子,妻子不能杀死正在通奸的丈夫,妻杀夫必须包含一定公共利益,即夫正在强奸,方能免罪),不处罚。


另外呢,又有@太公子伋老师和@明上英玄老师,还有@明月清风老师,都认为这句意思是女性反杀强奸她的男性。

即③强奸之夫指奸夫,强奸对象是为人妻。

太公子伋老师的评论:

前后两句都在讲婚内出轨,中间插一句婚内强奸的处置,不合文理。合理的理解是,这一句也是在讲婚内出轨的处理方案,“强奸之夫”指的是强奸已婚女性的奸夫:已婚女子遭到强奸时,当场击杀强奸犯,无罪。

明上英玄老师的评论:

这个联系上下文,明显不是说合法丈夫婚内强奸,而是妇女被其他男子强奸时,反击杀死强奸之男子的,不追究法律责任。古代应该不存在「婚内强奸」这一概念,合法夫妻的性行为不仅是合法行为,更是人伦大礼,还牵涉到三纲,没有产生「婚内强奸」这一概念的思想土壤。

明上英玄老师的评论:

个人认为,理解为「妻子杀死强奸他人的丈夫」也是不恰当的。 1、明确「夫」不仅有丈夫的意思,也有泛指男子的意思。 2、古代的律法讲究「亲亲相隐」,除了谋逆大罪,即便妻子知道丈夫强奸他人,可能也不便举报,更遑论直接杀死丈夫。 3、丈夫强奸他人,并不直接损害妻子的权益,妻子何以能直接去杀丈夫。 4、奸罪还有一个特征就是现行犯,所谓「捉奸捉双」,试问丈夫强奸他人,妻子能在现场的能有几何。如果是事后听说,就能直接杀丈夫,更是不合道理。因此,本条款明显是保障妻子被他人强奸时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强奸之夫」应为「强奸的男子」。

明月清风老师的评论:

人妻杀其强奸之夫,意思是别人家的妻子杀死强奸她的男人,没有罪。

夜航船老师回复明月清风老师:

你说的更接近“拒奸勿论”。“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个人认为这里是强调了婚姻所属,应该解释为“作为某人的妻子杀了她犯下强奸(他人)罪的丈夫”。但实际情景上妻子发现自己丈夫强奸别人,远不如丈夫捉住通奸的妻子和奸夫常见。同意楼上说的通奸之妻和强奸之夫是对照的,也可以看出元律中妻子的权利远远不如丈夫。

但是,“拒奸勿论”在元朝并没有相关案例,也没有入律成文,明朝也没有,该条律直到清朝嘉庆之后才出现案例、然后到清末才被添入大清律中——毕竟女性拒奸反杀男性的概率太低。


最重要的是,在“拒奸勿论"相关案件中,对强奸犯的称谓叫“奸夫”或“强奸罪人”,而非“强奸之夫”。

所以,夜航船老师对明月清风老师的反驳,貌似也不能成立。

钦定大清现行新律例卷二十三 ○原例 一凡妇女拒奸杀死奸夫之案。如和奸之后。本妇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后被逼奸。将奸夫杀死者。照擅杀罪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妇女拒奸杀人之案。审有确据。登时致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本妇均勿论。······ ○修并 一妇女拒奸杀人之案。审有确据。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均予勿论。非登时者所杀。系调奸罪人。徒三年。系强奸罪人。再减一等。 其先经和奸。本妇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后被逼奸。将奸夫杀死者。徒三年。均照律收赎。······

阙根羽毛老师又援引元律中这一条,来证明强奸之夫就是指丈夫强奸她人:

诸奴有女,已许嫁为良人妻,即为良人,其主辄欺奸者,杖一百七,其妻纵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愿为婚者,减元议财钱之半,不愿者,追还元下聘财,令父收管,为良改嫁。 

该条意思为:主人强奸(以尊凌卑谓欺奸)已经许嫁良人的奴仆之女,要杖一百七,主母(妻子)知道丈夫欺奸、还放纵不阻止者,要笞五十七。

阙根羽毛老师根据此条认为:

在元朝的法律中丈夫强奸别人,妻子若是知道但不阻止,也是要被判刑的。 正因为妻子有连带责任,所以在发现丈夫强奸她人时,妻子有义务出来阻止,这时候不小心杀了丈夫,那当然应该免罪。

元律中这一条,说明主母(妻子)在主人(丈夫)欺奸案中,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该条律是否通用于凡人,我暂时保留意见。

因为主人欺奸奴仆许嫁良人的女儿,场所基本是可控的——多在主人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所以妻子(主母)具有阻止的责任。

但凡人强奸她人,大多属于随机性、偶然性,根本就不可能具备这样的固定范围(场所),所以,身为妻子的又没有被捆在丈夫裤腰带上,她怎么知道丈夫要在何时何地强奸何人?怎么去劝阻?在劝阻过程中又会怎样失手杀死丈夫呢?

因此说,对凡人强奸她人,妻子放纵不阻拦是否有连带责任?我保留意见,希望能查到相关案例。


我在几个古籍网站检索了“强奸之夫”,这个词还就只有元律中有,沈家本在《论杀死奸夫》篇中引用元律该条款,但老沈对该内容并没有作出解读。

所以,强奸之夫这句到底该怎么理解?

强奸之夫指丈夫,强奸的对象是妻子。——妻子杀死强奸自己的丈夫免罪。

强奸之夫指丈夫,强奸的对象是别人。——妻子杀死强奸她人的丈夫免罪。

强奸之夫指奸夫,强奸对象的为人妻。——妻子杀死强奸她的强奸犯免罪。

目前看还是②的理解更靠谱些。

特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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