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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发放后,为了达到实施绩效工资的增资机制和奖励制度,绝大部分地方都是采用了绩效工资中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直接按月发放到教师个人账户,另外30%(奖励性绩效工资)作为奖励工资根据年终考核等次结果发放。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2008](6号)文件最初的规定以及后来经过调整后实行了事业单位各职务层次包括义务教育教师职称级别对应的绩效工资年标准:专技岗位五级34000元,六级32000元,七级30000元,八级26000元,九级24800元,十级23800元,十一级19600元;十二级15800元,十三级11400元。
虽然绩效工资标准与教师的职称级别挂钩不尽合理,也未必能真正调动教师的从教积极性,尽管将占比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直发个人并通过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占比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来达到奖勤罚懒和多劳多得的目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没有达到这个目的。
最普遍的情况就是很多老师所反映的满工作量或超工作量并且教学成绩也很不错的一线教师都拿不回全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而且很多时候差距还很大,这其中的原因除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普遍存在着倾斜行政领导和各处室人员之外,还跟很多学校将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作其他用途有着密切关系。
全校教职工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加在一起数额是很大的,很多学校普遍存在着随意动用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很多项目支出的现象,比如,班主任津贴、行政人员值班费、处室人员加班补贴、教师监考费、临聘教师代课费、教师日常教学用品购买费用、甚至有些小宗设备购置和招待都从中支出等等。
实际上,有些费用是完全可以从上级部门拨付的办公经费当中支出,但不少学校就是喜欢支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也是很特别。之前看到有位河南的老师发布的与此相关的信息(如下图所示),说在镇抽测中,单科总评后五名的学科教师,绩效工资扣除5%用于表彰先进。
这里说的绩效工资当然是指奖励性绩效工资,就拿上面所提到的教师当中最普遍的十级职称年绩效工资23800元为例,乘以30%是7140元,扣除5%就是357元。无论扣除单科总评后五名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表彰先进的做法是否合理合规,这毕竟是扣除当作他用了。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用途还真是五花八门,也难怪拿不回全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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