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笔者在《今日头条》发表《职务侵占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一文,有读者留言质疑,称司法解释已将入罪门槛降为3万元,并指出笔者“应加强学习”。对此,笔者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是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是规范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引用。
该读者是法律工作者,其都无法分清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更何况公众将“红头文件”误认为司法解释了。于是,晚上加班撰文,系统分析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本质区别,并阐述公众如何通过文号、文种进行快速识别。
一、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与分类 1.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旨在统一裁判标准、填补法律漏洞。司法解释需经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具有与法律同等的适用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包括“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决定”五种法定类型,其文号统一以“法释”开头,如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司法解释,其文号以“高检发释字”开头。
2.规范性文件
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泛指各类具有规范性质的官方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本文讨论的“规范性文件”是狭义上的,特指司法解释以外的,由国家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司法解释。实务中规范性文件又可分为司法解释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性文件侧重于解决“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虽然效力低于正式的司法解释,但在审判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更为直接和具体。比如,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规则进行了明确与细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涵盖范围则更为广泛和多元。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本质区别 1.制定主体与程序差异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制定,需经严格的审议程序,并经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表决通过,体现司法权对法律适用的权威解释。
规范性文件虽由最高法、最高检或者公安部发布,但未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无须经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表决通过,通常以“通知”“意见”等形式下发。
2.法律效力层级不同
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层级仅次于法律,法院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例如,法释〔2016〕9号中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6万元),是法院定罪的唯一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低于司法解释,法院可参考但非必须适用,不得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例如,公通字〔2022〕12号立案追诉标准将职务侵占立案标准定为3万元,仅对公安机关立案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具有指导作用,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法院定罪仍须依据司法解释的6万元标准。
3.文种与形式特征
当前司法解释的法定文种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决定”,文号以“法释”或“高检发释字”开头。
规范性文件使用“意见”“标准”“通知”等文种,标题中不含“司法解释”字样,文号以部门简称加编号组成,通常为“法发”“高检发”“公通字”等。
三、从文号、文种识别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文号识别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文号统一为“法释〔年份〕编号”,如“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号为“高检发释字〔年份〕编号”,如“高检发释字〔2021〕1号”。
司法解释性规范性文件:文号可能为“法发〔年份〕编号”(如法发〔2023〕X号)或“高检发〔年份〕编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文号体现部门属性,如公通字〔2022〕12号(“公通字”代表公安部与最高检等联合发文)、“法办发”“法函”等。
关键识别点:文号中是否包含“法释”或“高检发释字”。若包含,则为司法解释;若无,则不是司法解释。
2. 文种识别法
当前司法解释的法定文种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决定”,这里顺便介绍演变历程:
⑴规范化起点。在1997年之前,司法解释的名称相当多样,包括“意见”“解答”“通知”“复函”等近二十种,甚至有过电话、传真等非正式形式 。1997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首次明确司法解释的形式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并规定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具有法律效力 。
⑵文种的调整与扩充。2007年4月1日,新版《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实施,在原有三种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决定”,用于修改或废止司法解释 。2021年6月16日,修订后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正式施行,再次增加了“规则”这一形式,主要用于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等工作 。
综上,如果文种不是“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决定”,肯定不是司法解释,但不是所有“规定”“规则”“批复”都是司法解释,识别关键还是文号:自1997年7月1日起,司法解释都统一使用“法释”字样的文号,不以“法释”为文号的文件,都不是司法解释,一般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 。
四、混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原因
文件名称与发布机构相似:司法解释与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主体均为最高法、最高检,且可能使用“规定”“规则”“批复”等文种。
普法教育不足:公众对法律体系及文件效力层级缺乏认知,故将“红头文件”等同于司法解释。
媒体与部分从业者的误读:报道或法律咨询中未严格区分文件性质,使用模糊表述误导公众。
总之,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混淆,本质是法律认知不足与制度执行偏差的反映。正确区分二者,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通过制度规范、普法教育与技术手段,公众可快速通过文号与文种识别文件性质,避免因误读法律文件而产生错误认知。唯有如此,方能确保“法释〔2016〕9号确立的定罪标准”与“公通字〔2022〕12号规定的立案标准”在各自领域准确适用,实现法治社会的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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