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淄博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安排,《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已完成修正工作,并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1月24日公布施行。修正后的《条例》进一步夯实了淄博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法治基础,对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秩序化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支撑作用。11月28日,记者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
记者获悉,《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在提升物业服务质效、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基层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1月,淄博市委、市政府对物业管理职能进行了部门划转。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发展,淄博市物业管理在业主自治、基层治理、物业领域行政执法、老旧小区管理、公共收益监管等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和问题,亟需修改《条例》进一步规范各方关系,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条例》修改立足淄博市物业管理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进行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修改后,与上位法做了进一步衔接。核心修改内容如下。
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构建多元治理格局。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构建党建引领下的小区治理架构,规定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厘清部门职责权限,明确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作为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重新梳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修改完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物业管理职责,优化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健全协同共管体系。
健全业主自治机制,提升依法自治水平。针对淄博市部分小区业主人数众多、集中参会难度大的实际,增加了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条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查询其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保障业主知情权。完善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的程序规定,禁止其超越权限作出决策,保障业主自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规范共有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为解决小区共有收益“管理乱、不透明”的问题,明确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收益的管理与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规定共有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共有部分收益账户,接受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细化物业服务要求,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符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事项范围、服务标准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修改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退出时应当移交的资料、资金等;规定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如实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增设行政处罚规定,维护物业管理秩序。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重点违法行为,增加了对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以及物业服务人擅自撤出物业服务区域、停止服务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调整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资金、资料行为的处罚额度,以刚性惩戒倒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义务。
透明物业公示制度,确保业主知情权利。明确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提供两家以上备选物业服务人,将其基本情况、拟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由业主共同决定;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要求建立物业服务标准、共有收益、维修资金等公开公示制度。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杨东刚 焦玉涛 赵铖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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