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查获(原二大队与七大队),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公告告知。拟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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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1月27日
来源:山西大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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