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步修订并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这标志着自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启动以来,我国输配电价制度体系从“框架搭建”正式迈入“系统优化”阶段,也是十年来覆盖范围最广、联动程度最高的一次制度升级。
本轮修订的导向十分清晰:强化成本监管、优化收益机制、适配新能源消纳、支撑全国电力市场建设。
此次修订的一个突出变化,是监管首次真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过去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的成本监审节奏并不完全同步,导致资产划界、成本归集、收益核算之间偶有不一致。
新规将三类电网纳入统一监管周期,实现穿透式、体系化审核,成本链条更加透明,监管基础更加牢固,为后续电价科学核定奠定制度底座。
在收益端,修订后的规则也迎来重要调整。权益资本收益率重新锚定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的方式,使收益核算更具市场化、公允性与可解释性。同时,考虑到电网区域发展不均衡,这一收益率将结合地区经济承受能力动态调整,形成“以丰补歉、东西协同”的柔性机制。这意味着电网企业“能挣到钱但不会多挣不该挣的钱”,也能避免电价差异进一步扩大,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下一步落地提前“铺路”。
随着市场主体类型日益多元,“共用网络用户”的定义也随之重塑。新版文件删除了此前针对省内用户、“网对网”购电用户的具体列举,而改为涵盖所有实际使用共用网络的用户。这从根本上提升了政策的包容性和长周期适配能力,也让不同交易模式下的用户都能在同一规则下承担输配电成本——这是统一市场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步。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修订最具创新性的部分,集中体现在电价模式的灵活化。在省级电网上,规则首次提出“对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探索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在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中,则提出对以清洁能源输送或联网功能为主的工程,也可探索两部制或容量制电价。
容量制电价的出现,将改变长期以来“电量计费”的单一逻辑,更贴合新能源波动性强、瞬时利用率不稳定的现实。这既能降低新能源项目负担,提高接网经济性,也能刺激项目合理配置容量、缓解系统调节压力。
跨省跨区输电作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关键抓手,也站在这轮改革的核心位置。新办法强化了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与专项工程之间的协同监审,对三类电网资产与成本关系形成统一校准,避免重复、交叉或遗漏;同时探索输电权交易机制,为跨区绿色电力的大规模流动构建出更具市场化的价格秩序。无论是风光大基地的外送,还是未来支撑电力互济的联网工程,这套价格体系将成为重要的“经济大脑”。
此次修订是输配电价监管体系整体逻辑的重组与强化。过去十年,输配电价改革完成了“独立确立—规范运行—全面覆盖”的三个阶段;而从这一次起,监管正式迈入“精准调校、高效协同、系统优化”的新周期。面对能源结构深刻转型、电力市场加速统一、电网角色持续重塑的新局面,一套更加科学、稳定、透明、灵活的输配电价制度,正在成为高质量能源体系的新基石。
随着“四个办法”的发布,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效率激励、收益边界更加明确,新能源消纳与绿色发展获得更强制度支持,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资源流动机制更加顺畅。可以预见,这套更成熟、更灵活、更具市场适配性的输配电价体系,将在未来数年深刻影响电力行业的投资逻辑、布局格局与发展节奏,也将成为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和能源安全治理的重要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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