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6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良好家风家德,从源头上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强家庭责任感。保护家庭弱势权益,织密防护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
记者筛选了其中4起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案例一、分居期间隐匿子女 法院发出全疆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双方因子女教育问题产生分歧,长期分居,分居后两子女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随着夫妻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李某多次拒绝王某看望子女,且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为女儿办理了转学,但未向王某告知子女的生活状况及具体信息。王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李某,询问两个孩子的具体情况,李某一直未作回应。
王某为维护自身监护权及子女合法权益,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李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如实告知子女具体住址及就读学校,并配合其看望子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探视权,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子女等方式阻碍另一方行使权利。本案中,李某自行将一对儿女带至异地生活,并在未与王某商量的情况下,为女儿办理了转学手续,亦未向王某告知女儿转学后的学习及生活情况。此行为侵害了王某对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亦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法院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李某立即停止对王某监护权的侵害;禁止李某藏匿婚生子女,即李某应当如实告知王某双方所生子女的具体住址及就读学校并配合王某看望婚生子女。
典型意义: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创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在针对人格权一旦受到伤害能够得到弥补的属性和特点,通过司法手段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避免损害后果扩大。法院就本案依法发出全疆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维护了王某的监护权。法律之所以将此类行为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探视权不仅是基于血缘关系的法定权利,更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基础。
家庭关系中,父母任何一方均无权以情感矛盾为由,单方切断子女与另一方的联系。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与陪伴,若一方长期被剥夺探视权,不仅损害父母合法权益,更可能对子女心理造成创伤,甚至影响其人格健全发展。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基于此,《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依法制发人格权侵害禁令,既是对父母权利的救济,更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法律倡导“家庭矛盾依法解,子女权益不可侵”。当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应理性沟通或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非以“藏匿孩子”“拒绝探视”等方式激化矛盾。须知,父母的行为是子女认知世界的“第一面镜子”,若将子女卷入成人纷争,无异于让其承受本不该有的情感负担。
案例二、发生情势变更 抚养费数额可依法调整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李某于2018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刘某乙。
双方于2019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1.离婚后,儿子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如有新情况需变更费用,男女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2.女方保障男方对儿子的探望权。双方离婚后,刘某乙由李某抚养。
2020年1月,李某起诉刘某甲,要求其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75万元。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刘某甲亦履行判决义务支付了75万元抚养费。
2024年,刘某甲以其因经济情况发生恶化,无法向刘某乙每月支付5万元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抚养费由每月5万元减少为每月3000元。刘某甲提交了法院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及催款信息等证据,以证实其被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济状况恶化不足以支付高额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抚养费,费用及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总数的20%至3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证据。
本案中,刘某甲向刘某乙支付75万元抚养费后,经济条件发生明显恶化,该事实有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因双方原定抚养费数额较高,综合刘某乙的年龄、实际生活需要、本地生活消费水平、刘某甲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等因素,刘某甲每月支付5万元抚养费显著过高,每月支付3000元基本符合刘某乙在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需要。若刘某乙因实际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可另行起诉,对刘某甲主张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款明确了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负担抚养费,并规定了费用的确定方式。该法还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该款的规定实际上为抚养费数额的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要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一方因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困难,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的支付。
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方面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此时需要根据上述基本原则,结合案情加以综合平衡和把握。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在短期内不作调整,但若一方的负担能力确有工作变动、经济收入骤减、身体健康因素严重降低等变量发生,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发生义务人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
案例三、老人生前立下多份遗嘱 符合遗嘱形式要求的那份依法有效
基本案情:
马某甲育有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三子女。
马某甲曾于2006年3月、2011年3月、2015年1月前往公证处作出《遗嘱》,内容为其所有房产在其去世后由马某乙一人继承。2017年6月,马某丙作出《承诺书》,载明马某乙愿意给10万元帮助马某丙,马某丙放弃对马某甲的财产继承权。同日,马某丙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马某乙现金10万元。2018年10月,马某甲订立打印遗嘱一份(附有视频),表明其遗产由马某丙一人继承。2020年6月,马某甲再次订立打印遗嘱一份,载明其自愿将案涉房产由马某乙一人继承。马某甲在落款立遗嘱人处签字并注明日期,另有两见证人签字及注明日期。
2020年12月,马某甲因病死亡。2024年3月,马某丁作出《声明》放弃继承。后马某乙和马某丙因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丙提交的马某甲2018年10月订立的遗嘱系通过打印方式形成,马某甲的签名无法辨认,同时无见证人见证且签字确认,该遗嘱不符合法定订立遗嘱、打印遗嘱、见证人见证过程中时空一致性的法定要件,应当被认定无效。马某乙持有的2020年6月马某甲订立的打印遗嘱为马某乙打印后由两位见证人签字形成,打印遗嘱的过程并未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亦无效。
被继承人马某甲生前通过公证的方式立过多份遗嘱,最后一份订立时间为2015年1月,该份遗嘱符合公证遗嘱的要件,系马某甲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遂判决案涉房屋由马某乙继承。
典型意义: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理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遗嘱形式,并对其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打印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为:1.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3.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4.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如见证人未全程在场、签名不全或者日期缺失,易被认定无效。本案中,两份打印遗嘱均因法定形式要件不充分而被认定无效。本案引导公众订立遗嘱应严格遵循遗嘱的形式要求,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案例四、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
基本案情:
李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但未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023年李某起诉张某,请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并主张张某曾有婚内出轨行为,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故对案涉房产予以平均分割。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除一审提交的张某与案外人聊天记录等证据外,李某于二审期间提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张某自认其与案外人存在出轨行为,并向李某承认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通话录音中自认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结合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证实张某系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故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涉案房产以李某分得60%、张某分得40%的比例予以分割。
典型意义: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忠诚义务,对因出轨等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在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文/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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