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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29)】警惕!当心“数字钱包”新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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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类新型支付工具走进生活,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一“新载体”。他们利用老年人对数字金融的陌生感设局牟利,此举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管理秩序。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至4月,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开设工作室,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赠送鸡蛋和返利为噱头,诱骗多名老年人注册数字钱包46个,并将相关账号及个人信息出售给上游犯罪分子,从中非法获利数千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众,特别是老年群体,在面对“免费领礼品”、“小额现金奖励”等诱惑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随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证、手机号等个人核心信息,更不要协助他人注册自己不熟悉的数字账户或支付钱包。如发现此类利用数字支付工具实施犯罪的可疑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或网信部门举报,让我们共同筑牢数字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期数丨2682

供稿丨刑事审判庭 马豪森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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