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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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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我县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惠东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八不准”,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对新发现的“八不准”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拆除的,经发现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或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实施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宅等建设活动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非法出卖、赠与、互换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非法转让宅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建、消除违法影响的,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和阻挠执法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拒不停止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镇政府(含街道办,度假区、旅游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立即制止,并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和依职责查处。县“两违”办、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履职不到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九、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移交县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厉打击阻碍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或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严打击。

十一、鼓励社会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公职人员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752-8870123

县自然资源局:0752-8822936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52-8862163

县农业农村局:0752-8805631

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752-8550122

惠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来源:惠东县人民政府

编辑:周舒婷(实习生)

一审:韩 菲 二审:李文聪 三审:刘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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