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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5年第11期要目
1.马克思主义人权视域下的身体权内容研究
申长慧
2.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
郭春镇
3.实践逻辑下法官职业生态的理论意涵
莫良元
4.公办高校治理视域下监察对象的识别
戴国立
5.“截贿”行为的刑法规制
黎宏
6.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确定
吴贻森
7.合同联立中抗辩穿越的教义学构造
尚连杰
8.竞争维度下专利法结构与功能解析
刘银良
9.大语言模型在刑事司法证明中的应用问题研究
孟晓帆
10.基于集体抵制的相对优势地位约束
李剑
11.论民生权视角下参与权的法理基础与实现机制
朱姗姗
12.论《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对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孟梓歆
1.马克思主义人权视域下的身体权内容研究
作者:申长慧(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国内民法学界从权利角度而非以人为中心角度对身体权的研究呈现碎片化特征,削弱了身体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力和规范效力。究其根本,是对身体与主体关系的错置,仅将身体视为意识主体的对象化存在,这种占有式个体下的边界完整理论存在固有的僵化和缺陷。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从具体的、现实的、历史的人出发,通过三重维度建构了作为身体存在的关系性主体理论,有助于纠正传统身体权理论中关于“身心”“主客”“个体—社会”等的错误认识。作为保障人权的基本法,《民法典》用七个条文阐释了身体权的内容,将身体边界完整权、身体自治权、身体免受触碰权、精神完整权等囊括在身体权的内容体系之中。从人权的高度发掘和全面界定隐而不现的身体权内容,有助于系统构建身体权的知识体系。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身体权;占有式个体;关系性主体;民法典
2.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
作者:郭春镇(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兴领域是新兴事物产生、发展、变迁的时空场域,新兴领域立法是新兴领域治理的法治化表达。相较于其他领域立法,新兴领域立法在内容、功能、视野等维度具有显著的独特性,探索其底层逻辑有助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把握新兴领域立法的元点,纵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兼具立法的普遍性与时代性双重特征,呈现“一总二分”的递进式结构。“一总”强调新兴领域立法在总体上应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价值指引;“二分”强调新兴领域立法须统筹好国内与国际的要素关系:在国内层面坚守以新发展为导向的义利平衡,在国际层面构建以新疆域为引领的全球治理新格局。推进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构建横向类型化、纵向层次化的交织浸入式体系,遵循整全性科学化、民主性专业化的立法思维与实践方法。
关键词:新兴领域立法;底层逻辑;权利本位;义利平衡;全球治理
3.实践逻辑下法官职业生态的理论意涵
作者:莫良元(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官职业生态是法官职业行为得以依法展开所处的程序、条件、环境及其他影响因素的总和。开放性特质的司法场域与司法治理转型既是法官职业生态得以生成的背景和条件,同时也是其所具有的鲜明时代特征,法官职业生态遵循着职业化的技术与程序理性并不断实践司法法治的期待图景。在实践逻辑下诠释法官职业生态的理论意涵,可以从主体经验感知、场域关系评判和国家制度建构三个维度展开。具体而言,实践逻辑下法官职业生态既是法官在独立、群体和层级判案中的过程性经验感知,也是法官与其他法律职业主体在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场域中的客观性关系评判,更是根本性、基础性和专门性法律规范的制度建构路径中的功能性制度回应。综合多维视角诠释法官职业生态的实践运行机理,既是客观表达司法法治实然境况的学理贡献,也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初步尝试。
关键词:法官职业生态;实践逻辑;经验感知;关系评判
4.公办高校治理视域下监察对象的识别
作者:戴国立(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了监察范围,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公办高校中存在普通专业教师、“双肩挑”、合同制或派遣制等多种人员类型,管理形态既包括显性科层化管理和隐性学术事务管理,也包括临时性项目管理等。管理形态与人员类别的复杂性,导致监察实践中监察对象的识别判定存在多重困境。公办高校监察对象识别标准上的不统一,不仅影响监察实践的开展,而且会对公办高校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公办高校中的公权力包括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准确界定学术权利与学术权力是识别监察对象的关键所在。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是确定公权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区分学术权利与学术权力的重要依据。从事招生选拔的专业教师、支配科研经费的课题研究人员、决定学术成果刊发的期刊编辑人员、参与职称和项目评审的专家,以及没有事业编制的合同制、派遣制或临时聘用人员,只要其行为涉及公共资金使用或公共利益分配,都应被认定为监察对象。
关键词:公办高校治理;监察对象;公权力;公共利益;公共财产
5.“截贿”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实务中将“截贿”行为作为贿赂犯罪的共犯,或者以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方式处理,并没有把握“截贿”行为所具有的侵财特质而存在严重缺陷。主流学说意图从财产犯罪的角度评价“截贿”行为,但依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惯例立场出发,对“截贿”行为只能评价为无罪。其实,对“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原则,不应当仅从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角度来理解,也需要从返还是否能够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以及抑制进一步的违法行为的利益衡量角度来加以理解。特别是在我国当前“政治骗子”“掮客”比较猖獗的现实背景下,有必要以刑法对“截贿”行为进行规制。“截贿”行为并非一概不构成财产犯罪,而是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断,有的构成侵占罪,有的甚至要作为诈骗罪处理。
关键词:“截贿”行为;不法原因给付;中间人;侵占罪;诈骗罪
6.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确定
作者:吴贻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惩治侵权与挽损维权的双重功能,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因对“物质损失”概念的理解争议,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面临程序准入和数额认定难题,应通过理论研究予以解决。从解释学角度来看,应对《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物质损失”作广义理解,即除精神损失以外的财产性损失均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范畴。《刑诉法解释》第175条中“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不仅包括狭义财物的有形毁损,还包含财产性利益的效用贬损和价值减少,并未限缩《刑事诉讼法》中“物质损失”的概念外延。《刑事诉讼法》中的“物质损失”“财产损失”与《刑法》第36条的“经济损失”应作同义理解。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涵盖了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财产利益贬损。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物质损失的数额认定,应坚持民事实体法标准,优先考虑被害人实际损失,并以刑事诉讼部分所查证的违法所得数额确定赔偿下限作为补充规则,允许有限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此外还应探索构建违法所得追缴优先赔偿被害人制度,以切实充分保障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违法所得;实际损失
7.合同联立中抗辩穿越的教义学构造
作者:尚连杰(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抗辩穿越并非保护消费者的特殊制度,而是旨在合理分配“分离风险”的一般制度,其可适用于消费借贷、融资租赁等情形。抗辩穿越的适用须满足抗辩的存在以及合同联立两个要件。若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统一的交易目的以及协作关系,即构成合同联立。既有的主从合同解释进路、交易基础丧失解释进路以及合同目的不达解释进路等不宜作为抗辩穿越的理论基础,应通过统一的交易目的不达对抗辩穿越予以正当化。在方法论上,可以通过整体类推确立我国法上的抗辩穿越制度。对于抗辩穿越的法律效果,在现行法上须结合商品房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进行分析。申言之,贷款人可以通过双重返还请求权请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贷款。贷款人或出租人不得请求借款人或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基于既不弱化也不强化对借款人保护的考虑,不应承认返还穿越。不过,承租人仍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
关键词:合同联立;抗辩穿越;统一交易目的;不当得利;返还穿越
8.竞争维度下专利法结构与功能解析
作者:刘银良(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专利法激励创新的机制并非显而易见。创新激励并非依赖“专利法”之名,而须依据其合理构造。传统专利法理论通常从创新者与专利权的视角理解专利法,仅能看到制度的一面,须补充竞争的维度才可得窥专利法全景。在专利法框架下,专利权具有有限性,竞争却具有普遍性,专利与竞争的互相依存与制约是解析专利制度创新激励功能的完整密码。专利与竞争是专利制度的两条纵贯线,也是其创新激励机制的双翼。专利法的双翼只有良好平衡才可能实现创新激励功能。专利法各要素相互联结,制度环环紧扣,专利与竞争的平衡极难达成与维持。可将专利制度的合理构建与运行类比为“平衡木上的舞蹈”,其立法与司法皆需高超、理性且精细的平衡艺术。
关键词:专利;竞争;专利法构造;法律功能;创新激励
9.大语言模型在刑事司法证明中的应用问题研究
作者:孟晓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语言模型以概率分布进行序列建模,在方法论上与以盖然性为特征并通过概率性推理形成内心确信的司法证明高度契合。大语言模型依托注意力机制及强大的非线性建模能力对海量法律规范及裁判文书进行深度学习,通过归纳并模拟证据推理与评价的规律来矫正经验法则的主观偏差。经过法律语料训练的大语言模型可以将从证据语料到事实认定的生成过程量化为概率计算,从而辅助法官减轻因系统性认知偏差所形成的预判与偏见,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解决传统自由心证推理路径不可见、评价标准不明等问题。然而,大语言模型的应用仍存在责任归属模糊化、算法决策“黑箱”化以及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问题。对此,可构建系统责任链条,确立强制性透明度要求,以此提升大语言模型在司法证明中的可解释性,并强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关键词:司法证明;大语言模型;经验法则;系统责任
10.基于集体抵制的相对优势地位约束
作者:李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争论中,理论和实务的关注点都聚焦于如何约束交易中的强势方,而不时出现在舆论中的集体抵制事件则提供了另一条思路:弱势交易方可以通过集体抵制的方式来增强议价能力。尽管面临一些限制条件,但集体抵制可以在经济性机制以及社会声誉机制两个方面发挥现实作用,实现抗衡强势交易方、达成公平交易的目的,并避免适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带来的模糊性以及执法过度问题。中国《反垄断法》对集体抵制的禁止性规定,不仅与美国、欧盟的实践不同,也与集体抵制的理论逻辑相悖。基于集体抵制的合理性,需将其纳入合理原则的分析框架下,并通过安全港制度来寻求法律规制的平衡点。即便采用谨慎的态度,由于平台经济的双边市场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公平交易的凸显,也应当优先考虑在平台经济中考虑集体抵制的合法性。
关键词:集体抵制;相对优势地位;联合抵制;安全港;双边市场
11.论民生权视角下参与权的法理基础与实现机制
作者:朱姗姗(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生权视角下,民生权主体既是民生保障的受益主体,也是重要参与主体,其参与权的实现是宪法所赋予的选举、协商、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公民政治权利在民生领域的具体化。民生权主体享有的参与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通过制度化渠道将民生权主体的利益诉求有效纳入公共议程,以克服民生权单纯依靠国家义务履行所面临的局限性。民生权视角下,参与权的实现程度有赖于民生权主体的能力,因而必须差异化构建与主体参与能力相适应的制度机制,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原则,扩展参与广度与参与深度,从而最大限度发挥民生权主体的能动性,促进民生保障的实质化。
关键词:民生权;参与权;民生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
12.论《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对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作者:孟梓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外国国家豁免法》第21条确立的对等原则,构建了一套“反制—矫正”法律制度,为应对他国对我国国家豁免权的不当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适用标准不清是制约该制度功能有效发挥的核心障碍。为突破此困境,亟需从理论定位、实质标准、行为边界及外交介入四个维度入手,系统阐释对等原则的理论内涵并探索其实施路径。对等原则的核心在于实现权利义务均衡,而非简单报复。“实质效果不对等”是该原则司法适用的前提。在具体案件中,为确保我国反制措施的国际合法性,法院应援引国际责任法界定其行为边界;同时,为协调司法权与外交权的行使,法院对外交部门就“豁免待遇是否一致”所作的事实认定应予以尊重,以在个案公正与国家整体利益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外国国家豁免法》;对等原则;国际责任法;司法适用;反制措施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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