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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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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负的债务。

  网友咨询:

  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陈业志律师解答: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第一、具备共同承担债务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认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负债系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2)即使不存在共同经营的情况或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但夫妻共同签名或以其他方式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其他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不同的经营主体拥有不一样法律地位,独立性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陈业志律师补充:

  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离异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陈业志律师

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土地确认等民事、刑事及行政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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